当前位置

#人乳交易乱象#,违法吗?

问题描述

#人乳交易乱象#,违法吗?
1个回答

#人乳交易乱象##媒体:人乳交易乱象需“正面”回应##人乳##媒体曝光“人乳交易”乱象#在各个平台热搜挂榜,人乳,即女性的母乳。

人乳交易则是贩卖人乳获利的行为。根据平台报道,每一百毫升人乳的价格大概是十几元到几十元不等,这些买家有的称是买给婴儿饮用,有的则称是人乳有大补功效,各种理由诱使诸多买家纷纷购入人乳。

另外,除了成品人乳外,还衍生出一条“现场卖乳”的灰色链条,即1500元便可获得一次现场饮用哺乳期的“成人奶妈”人乳的机会。

那么,大行其道的人乳交易合法吗?

2000年,上海市卫生局向卫生部送达《关于人体母乳(初乳)能否视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沪卫卫监(2000)17号)。

卫生部法监司于2000年5月19日向上海市卫生局作出《关于人体母乳不能作为商品经营的批复》(下称《批复》),《批复》称:人体母乳不是一般的食品资源,不能作为商品进行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批复》明确回复人体母乳不是一般的食品资源,也不能作为商品生产经营。因此,人乳交易出现问题的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赔偿。

笔者认为,人乳交易出现问题的,购买者可依据《合同法》或者《侵权责任法》进行救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虽然《批复》仅仅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不能直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认定人如交易合同无效,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认定人乳交易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合同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因此,当发生请求权竞合时,根当事人可以择一选择。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