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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一定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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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一定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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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2009年,由于发生了几起较为重大的因醉驾引发的交通肇事,如杭州的胡斌、成都的孙伟铭、南京的张明宝事件,社会反响激烈。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才修订《刑法》,将此类行为定性为危险驾驶罪,并对酒驾行为实行较为严厉的打击,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酒驾行为也得到了有效控制。

而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一定的调整,对醉驾行为不再一刀切的定罪处罚。

 

律师说法

危险驾驶罪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也就是说,除醉驾外,还有其他法定的危险驾驶的情形也是要定罪量刑的。

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对危险驾驶罪的调整变化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此指导意见出台并实行后,实践中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就更针对单个的具体的情况决定是否定罪或是否免予刑事处罚,改变了曾经一度醉驾一律入刑的做法。

 

小结:

虽然指导意见在定罪和量刑方面均放宽了以往的尺度,更为人性化,但这并不意味着驾驶人可以肆意枉为,可以任性地在酒后驾车。

法律法规和规定是根据实践中的变化和需要对应进行一定的调整,但生命只有一次,每个驾驶人都应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他人负责!还是那句话: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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