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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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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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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设计诉讼时效这个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提醒权利人要及时行使权利,否则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且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人一个行使权利的期间,超过该期间将会使权利消灭的制度。例如,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具有及时确定法律关系的目的,但是二者又具有以下不同:(1)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使该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请求人民法院的保护其民事权利,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2)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但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3)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则可以中止、中断或延迟。

言而总之,诉讼时效经过,权利人的权利还在,只是变成了自然权利,义务人获得了抗辩权,而除斥期间经过,权利人的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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