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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市区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有关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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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市区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有关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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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门诊慢性病病种

将血友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干燥综合症、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术(术后一年内)纳入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慢性鼻炎、消化性溃疡不再纳入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

调整后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分类如下:

(一)甲类门诊慢性病:

1、慢性活动性肝炎;

2、肝硬化;

3、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

4、肾病综合征;5、再生障碍性贫血;

6、系统性红斑狼疮;7、血友病;

8、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术(术后一年内)。

(二)乙类门诊慢性病:

1、活动性肺结核;

2、糖尿病;

3、慢性心功能不全;4、冠心病;

5、高血压病(II、III期);

6、肺源性心脏病;

7、阻塞性肺气肿;8、支气管哮喘;

9、慢性肾小球肾炎;10、类风湿关节炎;

11、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12、重症肌无力;

13、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出现浸润性突眼);

14、帕*森病;15、癫痫;

16、系统硬化病;17、前列腺增生;

18、强直性脊柱炎;19、干燥综合征;

20、多发性肌炎/皮肌炎。

二、调整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患者所发生的对应范围内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自然年度)实行个人年度累计支付,按病种类别分别确定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并按人员类别确定起付线。

甲类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乙类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起付线不变。

同时患有规定病种范围内两种及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患者,在以上单病种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000元,最多增加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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