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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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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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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门诊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保居民多发病、常见病门诊医疗费用。

2、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3、参保居民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其待遇支付不设起付线。

4、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线标准为每次40元。

5、通门诊年支付限额一档缴费的为60元;二档缴费的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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