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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后不给钱,是否算作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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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后不给钱,是否算作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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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酒后到“梦乡”KTV消费,明知自已没有钱的情况下,仍与卖淫女金某达成服务协议,并答应事后给钱。双方完成性交易后,刘某无法付款,金某遂报警,告刘某强奸。

类似这样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处理结果不一,有的按强奸罪处理了,有的按卖淫嫖娼处理。强奸案件处理的确有一定难度,主要在于证据证明上,在难以取得有效物证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往往达不到证明标准,即使勉强达到证明要求,可能与案件事实大相径庭,处理结论南辕北辙。

结合该案例,笔者就现实中强奸罪被滥用的问题,谈谈自已的看法,算作抛砖引玉吧。

被害人“动机被骗”时,不成立强奸罪

实践中,人们容易把犯罪动机与犯罪故意相混淆,错把犯罪动机按犯罪故意处理,不适当地扩大打击范围,侵犯人权。

01 犯罪动机

动机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中,没有客观要素与之对应,因此,难以被人们查觉。动机是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起因。

如妻子基于对丈夫关心,与狱警发生性关系,换取对丈夫的关照,而狱警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并没有关照其丈夫事例中,妻子对丈夫的关心就是与狱警发生性关系的内心起因,即动机,虽然不是犯罪动机,但可以说明什么是动机;

再如我们常听说的激情杀人、仇杀、情杀等均是对犯罪动机的描述。

02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不是抽象的,有具体的违法性要素与之对应,具体来说,是行为人对自已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对象、定罪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换言之,犯罪故意内容有具体的衡量标准,即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决定着犯罪故意的内容。

只所以"动机被骗“不成立强奸罪,是因为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是在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支配下的行为,与动机无关,实践中,动机可能为侦破案件指引方向,而不能根据动机的内容认定犯罪。

具本到狱警与妇女性关系案中,狱警不构成强奸罪,是因为妇女在与狱警性交过程中,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也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从而否认其强奸的故意。

刘金性交易一案,仍是动机被骗的问题,促使金某与刘某自愿性交的动机就是”钱“,因此,在金与刘性交过程中,也没有违背金某的意志,刘某也没有采取强奸罪的暴力胁迫等手段,因此,否认刘某强奸的故意。

没有责任就没有犯罪

犯罪是对行为人在责任支配下行为的非难,没有责任就不可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通过上述对犯罪动机与犯罪故意的分析,责任就是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而不是犯罪的动机,在动机被骗的情况下,否认行为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对其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没有责任,人们不会对没有责任的行为负责,这是古老的法彦。

妇女为了取得狱警对丈夫的关照而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案,刘某与金某性交易后不给钱案,均是动机被骗的具体事例中,这样的案件中,否认狱警和刘某强奸故意,因此,难以成立强奸罪。

结语:司法实践中,强奸罪认定难,表现在大量本来不应该是强奸的行为被认定为强奸罪,如男女了生性交易后,男方不能满足女方的过分要求;

或者男女之间的不齿行为被发现,女方倒打一耙,状告男方强奸;再如在性贿赂的案件中,完成可以按照受贿与行贿处理,而不可以按照强奸处理;

具体到本案,刘某在事后不能付款给金某的情况下,金某不成立强奸罪,当然有人要说,金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呢?答案是否定的,主流观点认为,性可以成为贿赂罪对象,但性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因此,类似案件,不成立诈骗罪。

因此,实践中,大胆将“动机被骗”的案件排除强奸罪的成立,将大大减少强奸罪的案发率,并不至于对所谓的被害妇女保护不利,是妇女的不良动机导致被性关系,不是刑法提倡、鼓励和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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