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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离婚后男方要求抚养费从1万降至1500元,被法院驳回!

问题描述

法院调解离婚后男方要求抚养费从1万降至1500元,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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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李女士原为夫妻关系,婚后生育有一子张某某,后因张先生婚内出轨第三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明确载明儿子张某某由母亲李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1万元抚养费。

离婚后不久,张先生与第三者登记结婚。2年后张先生起诉儿子,要求将抚养费降至每月1500元。理由是自己现在每月只有5000多元的工资,自己的公司因疫情几近破产,无力支付高额抚养费。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中张先生每月支付1万元的抚养费,是法院离婚调解书的其中一项内容,是张先生在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的状况下自愿同意的,与调解书中的离婚、财产分割等其他内容,共同构成了张先生与李女士全面解决离婚事宜的“一揽子”方案。

如果任意一方随意对调解书相关内容进行更改,不但会助长先离婚再降低抚养费的恶意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更不利于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张先生应当严格按照调解书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讲,本案中张先生主张降低抚养费的理由是收入降低,其应举证证明。虽然张先生起诉时提交了所谓的工资卡明细,但据李女士陈述,张先生主张的工资情况根本不是事实,而且从张先生本人手机号关联的抖音账号发布的视频来看,张先生和第三者再婚后不仅购买了价值几十万的蔚来牌和奔驰牌汽车,还从事异型鱼的养殖和销售,完全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为查明张先生的真实财产和收入情况,我方自行去车管所调取了张先生和其配偶名下的机动车登记信息,确实如李女士所述,张先生在所谓的疫情期间购置了价值七八十万的奔驰车,其配偶名下也在结婚后不久购置了价值几十万的蔚来车。

除此之外,我方还向法院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调查:①张先生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自离婚时至今的交易明细;

②张先生名下一人公司的对公账户流水、账簿、财务报表;③张先生配偶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自其与张先生结婚至今的交易明细;

④张先生及其配偶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

在张先生主动提交的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交易明细中,我方发现其账户不仅有多笔异形鱼出售款的收入记录【根据这些收入记录的交易摘要,我方还查到了张先生的闲鱼账户,发现了张先生通过闲鱼账户零售异型鱼、发布其公司业务经营广告的事实】,其名下一人公司的监事还陆续转账给其160多万元,张先生账户上还有房租的收入记录。

前述交易明细客观反映的张先生收入状况,进一步印证了张先生所述的收入与事实不符。再加上我方提交法院的机动车登记信息、张先生闲鱼账户截图、张先生名下一人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张先生目前的收入状况较离婚时并未发生明显恶化的情形,其无权要求降低抚养费。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为张先生降低抚养费的理由是收入降低,其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张先生称其公司几近破产,但未提交公司的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明,其账户还有异形鱼收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办理诉讼案件,需要明确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案件的重要线索,并尽己所能收集证据,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况下,要及时与法官沟通,申请法院调取案件的重要证据。

梳理证据时,需要形成证据链条,善于发现证据客观反映出来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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