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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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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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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整理的,不知道全不全,可能与笔记不完全一样)

天平倒向弱者:

1、在司法裁判中,法庭应当给予控辩双方同样的平等地对待。

4、但是,实践证明,控辩双方难以在对抗能力和论辩水平上势均力敌,这就导致形式对等而实质不对等,不是真正的公平。具体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关的追诉,即使受到辩护的帮助,也仍与公诉方处于天然不对等。

所以,应该遵守天平的原则,司法裁判者适当干预,给予弱者特殊的权利,

给予强者特殊的义务,来设置实质平等的制度,这样是平等武装的原则体

5、在具体制度之中,比如谁举证谁主张的原则在一定时候是有例外的,,比

如非法证据排除中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援助。

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1、自然正义的法则,即法官不能处理任何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2、后来引申为一个基本理念即法官在控辩双方中间保持中立:4点。

3、因为法官若是与案件产生了利害关系,就在主观和客观上都难以保持超然和中

立,最后都然人难以信服,产生怀疑,无论审判结果正当与否。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1.

一、正义是实质正义,

二、正义是程序正义。也就是说:…。

2.因为,首先,延迟的正义使得利害关系人长时间陷入讼累,产生不公正的感觉,其次,长时间推迟容易使得当事人感到利益被国家忽视,人格尊严被轻视。

3.但是这不意味这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可以过于急速。因为:必要防御与证据展示、

司法理性(辩论、评议)。

正义根植于信赖:

1、司法正义的实现要依赖于人们对司法程序的信任,没有这种信任,公众就2、

3、难以对结论产生尊重。法院应该有一套固有的公正标准,这种标准不能只是体现在结果之中,不然会失去公信力。审判公开原则比较典型体现了这一格言,判决书说理,3点(用推理说服

产生公信力,对社会负责,当事人知情权、参与的结果)

听取双方的陈述:

1.裁判者在作出裁判之前,要听取双方的陈述,后来演变为公平审判原则,发

展了诉权理论,即获得审判的权利,因为没有诉权,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后

就没有办法获得救济,那么就根本不能成其为权利,维护诉权对于双方有效

参与、影响诉讼进程和结果有很大意义。

听取双方的陈述,有助于法官进行理性的裁断,但是又要求他不能以发现真2.

相为目的,不然会导致任意追加诉讼请求等问题。

3.再者,这也要求裁判者不得与一方单方面解除,听信一面之辞而导致偏见和

预断,影响中立判断,进而影响到程序正义,不能产生公信力。

有疑问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1、首先,当一个事实成立后,在顶罪的罪名和量刑情节上有疑问,形成实体法上的疑罪时,适用罪疑唯轻原则,也就是说在实体法适用上产生疑问时,应按较轻的罪名和量刑加以裁断;

2、其次,当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这一事实存有疑问时,形成所谓证据法上的疑罪时,则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3、原因:1平衡公权力的需要,天平倒向弱者;2证据裁判主义的例外;3诉讼效率的考虑。

法官的使命是裁断不是发现:

1、从控诉与审判的关系来看,意味着法官应该不告不理,只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的案件事实加以审判,不超越起诉范围;

2、从上诉审查角度看,法官只对控辩双方提出上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从司法证明方面,法官不是从侦查机关,不能积极搜集证据,只应根据双方呈现的证据进行裁判;

4、至于法官有时会在庭外调查核实证据,其本质仍然是履行审判权,是以调查的方式核实控辩双方的证据说法。

5、只裁断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充当中立的裁判者,最大限度的防止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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