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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连带保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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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连带保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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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之间明确约定构成连带共同保证。《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多个担保人在同一文件上签字属于连带共同保证。《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数个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可以认定构成连带共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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