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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问一下,多子女家庭老人监护人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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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问一下,多子女家庭老人监护人怎么判定
1个回答

你好,如果老人的配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话,则首先应由其配偶担任老人的监护人,否则再由老人的子女来担任监护人。

对于存在多子女的家庭,子女间可以通过询问老人的意愿,并进行协商来确定谁来担任老人的监护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再由老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局来指定谁来担任监护人。

如果子女间对前述部门的指定不服的话,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指定,当然,子女间无法协商一致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无论如何,在确定监护人时,都要尊重老人自己的意愿,并且按照最有利于老人的原则来确定监护人。希望我们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2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30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31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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