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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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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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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予执行的法律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该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但对于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执行条件的情形,可否裁定不予执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却没有加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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