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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包含哪些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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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包含哪些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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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为了保障民法典的适用性和延续性,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或者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

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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