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1、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
2、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
3、 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4、人民法院对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相关知识:该批复涉及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是否亲子鉴定,是公民对人身权的一种处分;亲子鉴定还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人们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对双方自愿要求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允许。
2、从严掌握的原则。亲子鉴定涉及到婚姻家庭、财产、名誉等多方面问题,应从有利于建设和睦家庭,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方面出发,从严掌握。
3、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出发,区别对待。
4、鉴定结果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因此,对于亲子鉴定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想要做亲子鉴定的人就要了解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此外对于该批复涉及的原则,也是对相关规定的一种阐述,能够帮助你更好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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