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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释“三同时”制度它有哪些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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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释“三同时”制度它有哪些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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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紧密相关,是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具体包括: 同时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投资概算。

同时施工,是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施工纳入施工合同,保证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同时投产使用,是指建设单位必须把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单位在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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