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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法存款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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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法存款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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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法存款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处理/拉体刑辩

一、向司法机关提供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要求司法机关解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 对冻结的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五条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并通知财产所有人。

二、有权向该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

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人民银行 林业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

(二)明显超出涉案范围查封、冻结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冻结不解除的;

(四)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调换、抵押、质押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处置查封、冻结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

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申诉。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申诉、控告事项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查证属实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三、对超出涉嫌金额范围的冻结款项可提出异议或者申诉、控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二)明显超出涉案范围查封、冻结财物的;

、、、

四、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解冻。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对冻结财物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合法财产的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要求,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二)冻结在金融机构、邮政部门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邮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

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

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第三百六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百六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五、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冻结款项进行监督贯穿始终。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涉嫌违法违纪的,报告检察长。

提出违法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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