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3月25日,陈某向某银行秀屿支行申请了信用卡一张,双方经书面合同对贷款利息、复利,免息期,最低还款额、年费、各项手续费、工本费、滞纳金、超限费等作了约定。
2009年8月13日,某银行秀屿支行后向陈某发放信用卡。2012年2月14日,陈某、范某琴登记结婚,2012年3月7日至2014年11月9日,陈某共计消费本金79496.63元。
2014年11月10日,陈某、范某琴达成离婚协议,于当日离婚。自2015年9月20日,陈某对上债务违约,截至2017年4月12日,尚欠某银行秀屿支行本金62475.9元、利息2523.88元、滞纳金3731.7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976.58元。
某银行秀屿支行认为上述债务发生在陈某与范某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范某琴应共同偿还欠款,遂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因两被告均未到庭,法院于2017年7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述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陈某、范某琴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后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的送达程序中存在瑕疵,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范某琴主张陈某刷用卡透支与其无关,陈某刷取的费用依交易习惯判断属于套现,不属于购买商品,也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及开支。
办卡时陈某还未与其结婚,其对该信用卡其并不知情。范某琴还指出陈某平时不在家,亦未经营正规的事业,并有赌博陋习,套现可能系用于赌博。
范某琴认为陈某违法使用信用卡,银行亦有监管的义务。现陈某无力偿还信用卡的透支款项及其利息、滞纳金更与自己无关。本案经过检察院启动再审,其属于第一次参加诉讼,应适用2018年1月18日新生效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
某银行秀屿支行再审时辩称,陈某使用信卡交易基本用于家庭日常的消费开支,属于一般性的支出且金额不大。陈某、范某琴之间相互联系较为密切,范某琴对银行起诉的内容应是知悉的。
原审时律师调取的《离婚协议书》上的地址亦是范某琴身份证上的地址,原审并未剥夺范某的辩论权利。对夫妻债务认定问题的新司法解释是2018年1月18日开始施行的,而陈某与范某琴于2017年发生的夫妻共同债务,不应适用该解释,原审判决是正确的。
【案件焦点】
1.婚内“套现”式刷卡消费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于夫妻共同债务;
2.有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新旧司法解释如何适用衔接。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尚欠某银行秀屿支行截至2017年4月12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62475.9元、利20523.88元、滞纳金3731.7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976.5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可以认定。
欠款本金均发生在陈某与范某琴夫妻关存续期间,陈某、范某琴虽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均由陈某负责,但陈某、范某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某银行秀屿支行知晓该约定,范某琴应当承担其与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某银行秀屿支行要求范某琴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陈某、范某琴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陈某、范某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某银行秀屿支行截至2017年4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2475.9元及利20523.88元、滞纳金3731.7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976.58元,并自2017年4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继续计算利息、滞纳金至偿清之日止。
范某琴不服一审生效判决,法院经再审审理,确认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但对讼争信用卡债务是否属于陈某、范某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与原审不一致。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考量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包括用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或者用于为共同生活目的而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虽本案信用卡主要债务发生于陈某与范某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信用卡系陈某个人在婚前申领,陈某在婚前已有大额刷取信用卡的情形,其中5000元至45000元区间的消费达26笔,且多为同一天还款、消费。
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刷取的信用卡费用中刷取大额费用次数多、消费品类范围相对固定且累计数额较大,其单笔在1000元以上的消费总额达51万余元,10000元以上的大额消费品类要集中在家具、地板、原木、工艺术品、瓷砖、建材、防盗门、二手车、茶叶、广告,多出现在同一天还款、消费的情况,如2012年3月7日在艺源古典家具跨行费38800元、转账还款39800元,2012年4月7日在龙仙阁仿古家具跨行消费3000元、转账还款39000元。
上述刷卡消费方式、数额显然与一般家庭包括当事人所在辖区一般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情况不符,属于陈某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过家事代理权所负的大额债务,且事后亦未得到范某琴的追认,因此而产生的信用卡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范某琴对本案信用卡债务承担共同还责任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滞纳金应调整为违约金。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本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陈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银行秀屿支行截至2017年4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2475.9元及利息2523.88元、违约金3731.7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976.58元,并自2017年4月13起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继续计算利息、违约金至偿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折合年利率24%为限);
驳回某银行秀屿支行对范某琴的诉讼请求。
【律师后语】
陈某在婚前就已申领大额信用卡,其在婚后使该信用卡“消费”的情形与实践中的“套现”行为并无二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
反言之,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可以不用共同偿还。
1.从银行方面来看,其审批审核信用卡时,仅陈某个人信用申报来判断,发卡时陈某尚未结婚,也没有证据表明银行曾向范某琴知会过陈某是该行信用卡客户;
无论婚内婚外,银行也未收到范某琴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银行仅根据陈某与范某琴登记结婚,显然不足以推定范某琴当知道有该信用卡的存在,生活关系密切不足以代表经济关系密切,更遑论以此推断范某琴从陈某的“套现”行为中获得收益,要求范某琴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证据不足、显失公平!
2.从陈某方面来看,根据账单记录,其“消费”行为十分反常,并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即时性。法谚有云:“人没有办法知道自己不知道的东西”。
范某琴无法准确知悉信用卡债务具有高度盖然性。陈某虽然诉讼地位属被告,但其拖欠银行欠款的事实已没有争议,属必然要履行的还款义务,但若增加一位还款人,无论对银行还是对陈某来说,只是有利无害。
故可以理解为什么陈某一审、再均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并没有就该信用卡债务进行任何辩解,其放弃对该债属个人债务或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辩解,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本案中,从银行提供的账单分析,陈某的“消费”行为既不符合银行对信用卡消费的一般规定,内容上亦超越一般家事理权的范畴,法院根据全案证据认定陈某的刷卡行为不属于家庭消费行为,故本案存在予以纠正的情形。
4.个人与家庭的责任存在互相交织的情况,但利益共享、责任共担与相亲相爱、互相扶助并没有本质上的矛盾,共同贯穿于婚姻关系的缔结、维系、结束。
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不仅是生活共同体,也是经济共同体,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已经向婚姻生活领域延伸,如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得到体现,这一解释被形象地解读为“共债共签”,朴素的理解就是“我没签字的务,为什么要我还”。
而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移到婚姻生活领域可以理解为:“没得到授权是没有权利去动别人的奶酪的,即使是配偶之间!”
夫妻一方用于个人公司经营的借贷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公司是夫妻共同经营的,则一方借贷用于公司经营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公司是一方持股或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则如果公司经营所获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产生的债务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
在一定程度上说,信用卡套现可能会涉及到诈骗罪,那要是用信用卡进行套现合法吗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由于套现资金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层的管理视线和控制,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给国家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不稳定因素。因此信用卡套现是违法的。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公积金 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先计算出两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如果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因某些原因无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据拥有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补偿。 2、保险 保险财产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
信用卡欠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一、如果信用卡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二、如果信用卡债务是用于一方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等,则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用承担偿还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
记住了:这10项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说到结婚,无论是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还是要弄明白,降低因为财产互撕的可能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不是?看完下文就心中有数了。 1、住房公积金 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 每月拿到的住房公积金,积累几年也是一笔不小的钱。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
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男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如果登记在自己名下,那就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3、如果是婚前男方付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的,那房屋还是男方个人所有,但是离婚时双方可以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升值部分。
民法典规定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二
1、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并且受益人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那保险理赔就是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保险的受益人是孩子或者双方的父母,那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以下这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共同债务的内容:(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4)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6)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
一、信用卡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1、在认定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为为共同债务; 2、其次是主张信用卡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方的举证责任问题:有真实的消费记录、有相关原件证据、消费来源于该信用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足以证明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信
1、夫妻一方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如果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法律依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
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的归属与转让简要案情:A与B系夫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并认缴甲公司30%的出资,相关股权登记在A名下。后经甲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A与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某持有的甲公司30%股权全部转让给C。C依约向A支付转让价款,但尚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亦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B向法院起诉,主张案涉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A未经其同意擅
丈夫私自贷款,有可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未及时偿还贷款夫妻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未及时偿还贷款如果属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如果不属于共同债务不需
夫妻一方不知情,是否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视情况而定。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使对方不知情也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
在我国《民法典》中,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通常不属于共同债务。那么,如何举证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如何举证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要证明没有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 (1)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名; (2)夫妻两人有“在外借款由其本人负责,与另一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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