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申报的申报期限
第十五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七条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一、个体经营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间是怎么规定的1、个体经营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间是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具体情况如下:(一)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2.消费税纳税申
我们很多人对于题目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往下面看看吧。可以用哪些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解答】纳税人申报主要采用窗口申报、网络申报和邮寄申报方式。(1)窗口申报方式:由纳税人直接到主管区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或者由用人单位代为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具体情况如下:(一)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
1、减征幅度:(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残军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含)元的减征100%,超过5000元至20000(含)元的部分减征50%,超过20000元的部分减征0%。(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七至八级的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中度残疾人的50%计算。2、申请时间符合减免政策的残疾人可在纳税年度终止后办理上一年度减免申请。提示
(一)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具有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一个时间点。《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的当天,特别是指当天的某个时间点。如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受到预收货款的日期是2008年9月20日,发出货物的日期是2008年10月2日,则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2008年10月2日,而不是2008年9月20日。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1、减征幅度:(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残军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含)元的减征100%,超过5000元至20000(含)元的部分减征50%,超过20000元的部分减征0%。(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七至八级的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中度残疾人的50%计算。2、申请时间符合减免政策的残疾人可在纳税年度终止后办理上一年度减免申请。提示
贪污罪的追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贪污罪的追诉期限的规定是:贪污罪数额较大或其他较重情节的,追诉期限一般为5年;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诉期限一般为10年;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追诉期限最高可以为20年,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可以继续追诉。贪污罪的追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的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
一、刑事拘留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
一、追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有很多种,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是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有错误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抗诉有时效限制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2、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3、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
一、信用卡还款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信用卡的还款期限一般为出账日后的18-25天,这个期间是享受免息和无滞纳金的时间段,不同的银行会略有差异。1、消费日期是进行消费的日期,也就是账单日期2、信用卡还有一个专业术语就是免息期,这个免息期和还款期的时间是一样的,只是说法不同。3、出账单日期要参照最后还款日期进行还款。二、信用卡逾期了无力偿还怎么办1、申请协商分期。(1)对于信用卡逾期还不上的用户,银保监会给
属于民间借贷的欠款,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贪污罪的追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针对不同的量刑幅度,法律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不同,也就意味着在不同的情节下,贪污罪的追诉时效不同。具体如下所述:(一)如果贪污罪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话,则追诉期限一般为5年。但如果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话,那么追诉期限就应该是10年。要是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么追诉期限最高可以为20年,并且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仍可以继续追诉。(
一、拆迁户口冻结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单位公布拆迁方案后,可以报户籍部门暂停户籍迁移的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拆迁前多久冻结户口?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拆迁的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时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国家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期限规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中国税网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所在单位补发工资,应于补缴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此明文规定,但可以参照所属地区相关特殊规定执行。比如大连市就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