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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真的就万事大吉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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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真的就万事大吉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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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家属接到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后,在得知自己的亲属,即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之后,家属找到律师,希望通过律师的辩护工作让犯罪嫌疑人得以无罪或罪轻。

这是家属正常的心理,我们可以理解。

但在近期咨询接待中,我们遇到了家属这样的诉求:只求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且取保候审后不再需要委托律师辩护。

家属如此诉求,无非基于对取保候审后案件走向的错误理解。误认为,只要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取保候审,这涉罪的事儿就彻底了结了。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真的就万事大吉了么?当然不是,此时刑事辩护的路才刚刚开始,最终是否判处缓刑尚处于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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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取保候审

1、不是所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符合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从前述法条,我们可以理解不是所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天然符合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家属一味以是否可以取保候审来衡量律师工作是否有效,不现实。

2、在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刑事律师的辩护工作可能助推相关条件的成就,进而达到取保候审的效果。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辩护律师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或寻衅滋事案件中,若在委托律师之前,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获得谅解等,司法机关不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但若经律师开展工作,使得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则为犯罪嫌疑人创造了“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之一。

另外,司法机关对于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

总之,申请取保候审是系统工程。

3、取保候审,不代表案结事了。取保候审也是强制措施的一种,仅仅是未采取羁押措施,但案件后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都会按刑事诉讼程序进行。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应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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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

后续可能会发生什么

1、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可能被再行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所以,家属或犯罪嫌疑人以为被取保候审后,案件就结束了,犯罪嫌疑人也恢复了自由身的理解是错误的。

2、取保候审,不等于判处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第四项之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所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必然可能被判处缓刑。

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后续的侦查工作、共同犯罪人员到案时间先后不一导致侦查出现新的涉罪事实、公检法对案件法律事实与涉嫌罪名的认定与理解差异、全案人员量刑的平衡与统一因素等,都可能导致先前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处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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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取保候审不等同于缓刑判决。重视并尊重辩护律师的作用,才可能使得案件最终取得犯罪嫌疑人、家属期待的罪轻处罚,甚至无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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