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确保《条例》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在《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前暂按本规定执行。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为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市实行全市统筹,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政府制定。驻我省的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石油、石化、烟草、铁路运输、省属煤矿等系统管理行业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企业的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
三、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由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要求,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危害程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由省直接管理单位的费率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征缴,省直接管理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缴。
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上年度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人单位应按月或按季向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定期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工伤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六、各设区市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费征收额的15%留存,滚存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0%。
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政府垫付。
七、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暂按以下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省直接管理单位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八、做好新旧工伤保险政策的衔接。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其中:2003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申请人已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因用人单位漏报、瞒报和故意拖延不报超过申请时效的,其工伤待遇由原用人单位负责。《条例》实施前已开展了工伤保险的市、县,应将原工伤保险基金节余部分存入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原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列支项目,节余部分用完后用新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工伤保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制定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医疗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情况;
制定本地区事故预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职业康复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协调组织;
制定费率调整办法,监督检查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和使用。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确定缴费费率;
负责收缴工伤保险费;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
编报工伤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报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负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职业康复的确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经费以及工伤认定工作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
十、各级政府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福建统计年鉴-2021年》中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2020年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8.29岁,其中:男性75.81岁,女性81.55岁。 2022年4月27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相关通知: 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福建统计年鉴-2021年》中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2020年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8.29岁,其中:男性
工伤5到10级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来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倍数计算。法律依据:工伤5到10级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来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倍数
对于法律知识薄弱的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会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多少?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多少 (一)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具体标准参照各省
在生活中,如果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了工伤,就可以申请工伤补助金,那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怎样计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怎样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本法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增加了工伤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吸引力。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
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福建统计年鉴-2021年》中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2020年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8.29岁,其中:男性75.81岁,女性81.55岁。 2022年4月27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相关通知: 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福建统计年鉴-2021年》中福建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2020年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8.29岁,其中:男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本法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增加了工伤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吸引力。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江苏省的规定: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每满一
工伤赔偿标准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概念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额。劳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举例: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基金):十级伤残:地级市、州的社平工资×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样吗?并不一样,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增加了工伤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吸引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江苏省的规定: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每满一
贵州省最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方案于12月8日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制度覆盖范围,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在提出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务关系)时领取。不需要书面申请,只需口头提出。前提是已经工伤认定和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认定为10级或以上等级。未参加评定伤残等级或未评定伤残等级的是无法取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根据福建省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法律分析工伤5到10级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来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倍数计算。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六级的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
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包括: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规定,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沈阳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28个月本人工资。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本法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增加了工伤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吸引力。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