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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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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XXX,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XX街57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X,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X省XXX市XXX区XXX镇XXXXX街250号,联系方式:

原审第三人:XXXX刚,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X省XXXX市XXXX区XXXX镇XXX村19号,联系方式:

原审第三人:XXXXX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50号船舶国际广场18层R2号

法定代表人:董诗航 职务:总经理 联系方式:

原审第三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文行赤 职务:行长

申请监督请求:

1、申请撤销XXX省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XXX民再1XXX号判决第三项,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20000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违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按照合同的预定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4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第三人签订《XX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申请人将其名下位于XXX区XXXX大道358号XXX广场公寓楼A座25层8室房屋以120万元出售给被申请人,合同第(五)款约定: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任意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经守约方催告后15天内仍未履行该义务,守约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如守约方选择继续履行的,双方须继续履行,违约方须按该房屋成交总价的1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守约方解除合同的,适用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定金,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因2016年10月,XXX政府出具限购政策,房价涨幅较大,被申请人恶意违约,向申请人单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无奈之下,申请人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及相关的损失。

一审、二审及再审,都对被申请人违约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但法院依职权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违反当事人双方合同的约定。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XXXX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合法有效。

被申请人恶意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成交总价的10%违约责任,即120000元。

二、被申请人没有提出降低违约金,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依职权将违约金从120000元调整为2000元,违背法律的规定;

结合申请人实际的损失,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10%(即120000)并不算过高。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数额,属于乱用职权。

(1)合同约定的10%的违约金,并不算过高

2016年4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XXXX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被申请人违约,导致申请人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判决后,被申请人均不服,提起再上诉和再审。

本案在一审的过程中,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及一审法院的要求,将120000万元的购房款已于一审期间提交给一审法院。截止至2018年10月19日,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XXXX民再XXXX号判决,本案耗时近两年半的时间,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200000元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就达180000元。

且一审判决后,被申请人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租金由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于2018年7月份才正真开始使用房屋。

一审判决后,被申请人明知己方违约,上诉拖延交房时间,且还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收取租金。被申请人的种种不诚信行为,妄图单方毁约,应当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从而维护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2)被申请人诉讼中并未申请法院降低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根据该条规定,违约金的增加和减少,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整。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中,被申请人均未向法院提请降低违约金的请求。

庭审中,被申请人虽然以其并未违约为由对申请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表示完全不同意支付违约金。首先,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并不等同于向法院提出降低违约金的的请求;

其次,抗辩理由与提出降低的诉讼请求是法律赋予的两种不同的权利,不能混为一谈。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提出抗辩理由同时,也向人民法院申请降低违约金,两项权利并不是排斥,只能二选其一的关系。

第三,被申请人诉讼的过程中有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作为专业的律师,对法庭上的陈述所产生的法律结果是明知的。但被申请人没有向法庭明确表示请求降低违约金,而只是进行抗辩。

那么,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就只能而且应当是对申请人违约金诉讼请求的抗辩,而不能引申为是对违约金的减少。

(3)即使违约金过高,被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即使被申请人申请降低违约金,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对违约金过高这一事实加以证明。

但诉讼中棉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120000万元的诉讼主张,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法院在被申请人既未提出降低违约金的请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金额,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调整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有悖于法院的中立原则,有损法院公平、公正形象;同时也违反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有悖于民法意思自治的立法精神,严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提请检察院抗诉。

此致

XXXXX检察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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