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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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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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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原文: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先行拘捕: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虚构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窜逃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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