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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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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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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和科右前旗司法局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文件,结合我苏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__年1月—5月)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组建、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

(二)启动阶段(6月—7月)建立村级社区矫正组织;召开动员大会;

(三)全面实施阶段(8月—11月)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苏木各村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揭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

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3、对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4、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理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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