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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立君律师-上海专办刑事案件律师—强奸致被害人怀孕是强奸罪的从重情节还是加重情节?如是从重情节应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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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立君律师-上海专办刑事案件律师—强奸致被害人怀孕是强奸罪的从重情节还是加重情节?如是从重情节应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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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立君律师-上海专办刑事案件律师—强奸致被害人怀孕是强奸罪的从重情节还是加重情节?如是从重情节应在10年以下量刑,如认定为加重情节应在10年以上量刑!

亲历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某日11时许,被告人龚某平在某市某区某镇一出租屋内强行与16岁的中学生李某发生性关系,致李某怀孕,后流产。

检察院公诉部门起诉书中指控龚某平构成强奸罪,并有致被害人怀孕的加重处罚情节,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至十三年的量刑意见。

尹立君律师认为在定罪方面,按照现有证据被告人龚某平已经构成强奸罪,某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是成立的。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量刑上。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公诉部门认为致使被害人怀孕应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五)款“其他严重后果”,故向法院提出在十年以上量刑,判处被告人十一至十三年的量刑意见。

尹立君律师经过多次查阅资料、分析研究,最终得出结论:公诉部门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为此,尹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限于篇幅只说主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该条明确将怀孕与轻伤并列,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与重伤、死亡并列,因此,被告人龚某平强奸致使被害人怀孕,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从重从严处罚,仍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而不能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其他严重后果”加重处罚在十年以上量刑。

最终某区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判处被告人龚某平有期徒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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