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职类型及补偿标准首先,法律明确规定的离职补偿标准可以分成5类,分别是“0”、“N“、”N+1“、”2N“、“X”。
其中“N”就是大部分情况下我们所说的经济补偿金,N=员工月工资*本单位工作年限。
员工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这个员工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就计算1年,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0.5年计算。
由上可知”N“是可以确定的,但离职补偿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X“,”X“代表未知数,即事先无法确定具体补偿的数额,具体详见下文。
那么如何确定应该适用那一类补偿标准呢?这就要先确定离职的类型。
根据上述5类补偿标准,其中每一类补偿标准都对应了特定的离职情形,如果符合其中某种离职情形,就能找到对应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第一类:0(即单位无需给任何补偿)
(1)员工因违规违纪被解除;
(2)员工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试用期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除;
(4)员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
(5)员工死亡或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
(6)合同期满企业提供续订条件不低于原合同,员工不愿续订;
(7)用工1个月内员工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类:N
(1)合同期满单位不续订;
(2)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3)员工因单位存在过失而被动辞职(如单位不付工资、不交社保等);
(4)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5)单位破产、解散、被吊销执照、被撤销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类:N+1(即单位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如单位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则补偿标准为N)
(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单位新安排的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单位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未能协商一致。
第四类:2N
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类:X
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员工胜诉后,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补发的工资损失。
二伤病员工离职的额外补偿其次,如果是伤病员工离职的,除了上述补偿标准之外,还可能存在额外的补偿,不过此处仍要注意需满足以下离职类型才有额外补偿,具体项目如下:
1、医疗补助费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员工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2)单位解除患病或非工伤员工的,应给予不低于员工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该情形适用于上海地区)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员工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员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海具体标准:5级为18个月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6级为15个月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递减20%)
(2)员工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海具体标准:7级至10级分别为12个月、9个月、6个月、3个月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递减20%)
三经济补偿金的封顶计算再次,前文介绍过经济补偿金“N”=员工月工资*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如果员工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封顶计算“的问题,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即“N”)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员工月工资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2)本单位工作年限封顶计算12年。
举例:根据上海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580元/月,张三于2008年1月1日入职,其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9000元,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8740元),那么张三的月工资应按照28740元计算,其经济补偿金最多计算12年,因此如果张三在2021年1月1日离职且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张三的经济补偿金封顶可拿28740*12=344880元。
总结要点:员工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既要封顶计算月工资,又要封顶计算工作年限,实行”双封顶“。
四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最后,有些老员工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就在本单位有工作年限,这些老员工在2008年之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需要进行分段计算。
具体来说,就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按照上文介绍操作即可,但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补偿金需参照旧的法律规则,也就是俗话说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N”也需要满足相应离职类型,具体如下:
(1)由单位提出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因员工医疗期满而解除;
(3)因员工不能胜任而解除;
(4)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
(5)因单位经济性裁员而解除;
(6)因单位存在不当行为而导致员工被迫辞职(如强迫劳动、拖欠工资等)。
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原则上也是按照“N=员工月工资*工作年限”计算,其中员工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但是,老办法中的“封顶规则”与新办法中的“双封顶”不同,在老办法中,员工月工资没有所谓“3倍”的封顶限制,而工作年限同样有封顶12年的限制,即只有碰到“协商一致解除”和“员工不胜任解除”两种情形时,才需要封顶计算工作年限12年。
最后的最后,笔者做个小小的总结:
在遇到离职补偿的问题时,首先应该识别出离职的类型是什么,然后再对应具体的补偿标准,另外还要注意离职的员工是否为伤病员工,以及是否为2008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
在具体计算补偿金时,要注意员工是否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就在本单位有工作年限,如果有的话要进行分段计算;最后还要注意是否适用相应的封顶规则。
转载自苏运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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