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行为。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综合本)选用了两个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案例,笔者试举一例加以说明,1992年12月21日正告,鲁君君、李刚、刘小峰三名未成年人云医院楼顶平台用砖头搭屋玩,随手将砖头往楼下扔,其中一块击中赵善富之妻赵银芝头部,致赵银芝死亡,但不能确认是谁扔的砖头。
后法院判决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中可看出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①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②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是指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在数人中,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但存在疏于注意的共同过失,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即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
③这种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致害人。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疏于注意的过失,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致人,不能证明致害人的主观,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第个行为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在共同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上,一般应平均分担,即每个行为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后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认为自己无过错,应负举证责任,确能证明的,就不属共同危险行为,而是一般侵权行为。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雇员与雇主、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肯有特定的人身领队关系,即雇员、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受雇主、法人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其职务行为实际等于雇主或法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事实虽然是雇员或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但雇主、法人对雇员、工作人员的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却是损害事实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且雇主与雇员、法人与其工作人员之间有特定的利益关系。
因此,雇主对雇员、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雇员、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不在此列,因此,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就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但在这种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尚有可能,在则举证证明雇主或法人的过错绝非易事,若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则必然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得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常用语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盲文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没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从中可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也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监护人的疏于管理、疏于教养、疏于监督的过失,无须受害人举证证明监护责任。
监护人的证据证明自己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这不是适用过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兼采了公平责任原则。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发法通则》第一百二下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敲诈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可以盾出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至人损害责任也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害人请求赔偿,无须举证证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致害结果有过错,只须举证证明自己有损害事实,该损害事实是建筑物或者其他地上物所致,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该建筑物或其他地上物有所有或管理关系,再从损害事实中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观上有而要求该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主张自己无过错的,须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的,则推定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确能证明,免除其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地位。
同时,有关行政又为受害人举证设置的障碍,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对于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记录,病员或其亲属无权查阅。”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不以怃过错,就推定医疗单位有,应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什么意思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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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的情形规定具体情况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一、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二、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三、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发生损害就应该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并非不考虑当事人
过错推定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所以过错推定责任关于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被侵权人只需证明存在侵权行为;有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一、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二、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三、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发生损害就应该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并非不考虑当事人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一、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二、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三、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发生损害就应该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并非不考虑当事人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一、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二、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三、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发生损害就应该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并非不考虑当事人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一、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二、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三、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发生损害就应该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并非不考虑当事人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
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区别有哪些第一,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要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需就行为人具有过错提出证明。在我国民法典中,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应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将被推定有过错。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中外学者曾提出了多种根据,诸如损害的原因出自因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有什么区别(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因而它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并不在于对“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险制度和损失分担制度为基础来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因而无过
侵权责任法过错推定责任是哪些侵权责任法过错推定责任主要存在如下几种情形中: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
具体标准是:一、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日;二、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即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七日;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即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
可以。只有本人愿意就行,法律没有规定工作的年龄,人退休后也照样可以工作,只要用人单位和本人同意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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