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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不再需要办理公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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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不再需要办理公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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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读者曾经咨询,自己手上有父母留下的遗嘱,且是公证过的,现在父母已经都去世了,是否可以直接去房产的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以前的答案是:NO!还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现在的答案是:YES!

NO.1这个被废止的通知说了什么呢? 首先来看看25年前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到底讲了些啥?

这个联合通知规定,以下这些事项应当办理公证:

1、继承房产的,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

2、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3、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所有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按照这个联合通知,关于继承、赠与、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转移登记都必须办理公证!

(所以,现在这些事项都不必办理公证啦!)

NO.2这个通知被废止的过程?废止的过程曲折又漫长的抗争,可以与八年抗战相比!

1、第一回合:2007年《物权法》的实施,法学专家们纷纷对该联合通知拍砖,认为通知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第二回合:2013年普通民众公开诉讼质疑,也即南京陈爱华诉南京某区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法院认为联合通知只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等,与《物权法》《继承法》等违背;

3、第三回合: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在条例和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提交公证材料只是可以选择的一种方式。  基于以上的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终于这个联合通知在2016年7月5日废止了!

NO.3废止以后要怎么办理房产继承?办理房产继承有以下三种方式:

1、自行提供材料(遗嘱、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拿着法院的生效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3.如果当事人自愿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相应的继承权公证,当然也可以凭公证文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实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 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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