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夜宵店晚上太吵影响附近居民休息的,是属于环境噪声,附近的居民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
这种情况是可以报警的,他已经触犯了法律,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涉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你完全可以报案,要求警方立案查处
对方全责起诉划算,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方拒绝,你本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借款金额较大还是银行转账就应当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转账记录,如果借款金额较小,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就不需要转账凭证
您好!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离婚
你好,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的
需要拟一份民事起诉状,其中被告要明确、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您好,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您可以电询,详细描述案件情况,为您进一步分析
是的,必须有,因为经营企业必须有营业地址,房产证是决定营业地点的重要材料。该房通常在工商局进行审核后以复印件确认,所以留存复印件作为档案资料,原件退还。按照正常流程,如果房东的房屋是商业用房,一般是要出示产权复印件的,如果在复印件上标示有“此复印件只供承租方注册公司使用,其他用途无效”字样,他是没有任何风险的。扩展资料向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核准,带上以下资料:1、注册地址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等..
你好,尽快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如果需要帮助,可以通过我们的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合同约定定金的情况下,如果因为你违约导致合同不履行,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不予退还,但是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订金是不同的,方便的话也可以与我联系,审核一下合同
网上被诈骗了,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提供依法收集的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追回钱。如果涉嫌诈骗罪的,被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您好,建议和平台客服协商处理
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法定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相关条例规定具体如下: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
首先,白天上班11个小时,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您好,这个影响到您的正常合法权益了吗?您可以去物业投诉他的,这个门是小区的财产的话物业有权管理,是他侵犯了物业以及开发商的权利,后续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继续与我沟通,您也可以通过我主页上的预留号码向我讲讲您的具体情况和诉求,我会在了解之后为您提出建议,解答疑惑。
1、早上7点开始装修属于扰民。可以向物业反映协调,也可报警,由警察进行协调。若邻居经警察警告仍不改正的,建议保留证据,如录音、视频等,再次报警,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
发生工伤后,可以向单位索要拖欠的工资,就算不受工伤,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公司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是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可以通过投诉电话12333,也可以前往劳动部门办公地进行书面投诉的,如果投诉后,没有得到处理的,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的。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
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处理依然是参照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规定为: 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