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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23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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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23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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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适用于2014年5月1日----2015年4月30日期间)

根据云南省统计局公布的标准,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在云南省内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执行标准变化(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损害赔偿的有关事宜同时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依法适用云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2013年)具体数字:

201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一)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3236元;

(二)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5156元;

(三)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141元;

(四)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4744元;

(五)2013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997元。其中:

1.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867元;

2.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950元;

3.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591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9571元;

5.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622元;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584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540元;

8.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2772元;

9.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732元;

10.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641元;

11.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243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407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526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583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375元;

16.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280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663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122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070元。

二、死亡赔偿金(《人损解释》No29):

(一)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23236元/年×20年=464720元

B、年龄60岁≤X≤75岁:23236元/年×(80-X)年=★元

C、年龄X≥75岁:23236元/年×5年=116180.00元

(二)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6141元/年×20年=122820.00元

B、年龄60岁≤X≤75岁:6141元/年×(80-X)=★元

C、年龄:X≥75岁:6141元/年×5年=30705.00元

三、丧葬费(《人损解释》No27):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同样标准。

丧葬费:24498.50元

48997÷12×6=24498.50(元)

四、残疾赔偿金(《人损解释》No25):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五、误工费:(《人损解释》No20):

(一)国企在职职工:187.72元/日

月工资=48997元/年÷12月=4083.80元/月

日工资=4083.80元/月÷21.75日=187.72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

(二)农业人口:106.77元/日

月工资=27867元/年÷12月=2322.25元/月

日工资=1918.16元/月÷21.75日=106.77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

六、护理费(《人损解释》No2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七、交通费(《人损解释》No22)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损解释》No23):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

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每人每天补助50元30元

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九、营养费(《人损解释》No24)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损解释》No28)

(一)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年龄X≤18岁:15156.00元/年×(18-X)年=★元

B、年龄60岁≤X≤75岁:15156.00元/年×(80-X)年=★元

C、年龄X≥75岁:15156.00元/年×5年=75780.00元

(二)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年龄X≤18岁:4744.00元/年×(18-X)年=★元

B、年龄60岁≤X≤75岁:4744.00元/年×(80-X)年=★元

C、年龄X≥75岁:4744.00元/年×5=23720.00元

十一、残疾用具费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据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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