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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打瞌睡被公司开除,处罚过重,被判赔偿4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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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打瞌睡被公司开除,处罚过重,被判赔偿4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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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梁某1991年12月入职中山某科技公司从事运输操作工,2007年12月,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平均薪资3689.3元。

 2016年9月9日10点半左右,梁某在上班时打瞌睡,被领导发现后从二楼向一楼逃跑。 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上班时间睡觉属于乙类违纪行为,公司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本来上班时间睡觉接受警告处分就行了,但是因为梁某被发现后慌不择路逃跑,而工作区域机械设备较多,还有氰化物、电镀液池等危险区域,梁某逃跑非常容易出现伤亡事故。

 公司认为梁某这是蔑视公司的规章制度,于是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依据是《员工手册》第10.3.24条:员工蔑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发泄自身不良情绪者,公司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

 梁某不服,依据公司规定上班时间睡觉只是书面警告,公司解除合同处罚过重,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2016年10月,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8683元。

 劳动仲裁审理后,认为公司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决驳回梁某的仲裁请求,梁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审查后,本案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一、梁某的工作年限问题,梁某主张其1991年12月入职,公司主张其2001年6月入职;

二、梁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法院认为,关于入职时间问题,公司虽然主张梁某2001年入职,但根据公司提交的雇员登记表反映梁某的入职时间是1991年12月,但公司1996年3月才登记成立,所以法院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1996年3月。关于违法解除问题,公司的《员工手册》合法有效,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梁某应当予以遵守。 根据公司提供的事件经过、照片和视频反映,梁某在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被管理人员发现后逃跑100米。虽然梁某主张其睡觉是因为生病了身体不适,被发现时处于朦胧状态所以才逃跑,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员工手册》规定,梁某的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严重程度亦不足以达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程度。 故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梁江的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判决

 法院支持了梁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1261.3元(3689.3元/月×20.5个月×2倍)。

 //法律顾问指引

《劳动法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认为梁某作为在公司工作多年的老员工,对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了解,其被发现睡觉后逃跑属于蔑视公司制度的行为,公司依据制度解除合同并不违法。

但案件审理中,公司可以举证证明员工的睡觉和逃跑行为,却无法证明他有蔑视公司制度的行为。公司主张员工蔑视规章制度、不尊敬领导、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等,这类不够具体的制度,很难举证,也很难成为有效依据,公司以这类的理由辞退员工并不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梁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企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是企业内部运行的规则,也可以作为员工行为依据的准则,并且且在企业与员工发生纠纷时,也可以作为维护公司权益的依据,但实践中企业经营往往存在各方面的法律问题,比如规章制度不合规、不合法、不合理等情况。

如此一来,发生纠纷时企业将会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规范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十分必要,这样才能更好维护企业与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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