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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后只有两家供应商符合要求,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吗

问题描述

招标后只有两家供应商符合要求,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吗
1个回答

可以,但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

首先,该项目在第一次公开招标时没有供应商响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取消采购任务,报财政部门审核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

其次,重新招标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依然不足3家,而该项目采购文件又不存在任何问题,该情形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七条“(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规定。

而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规定,该项目可以依法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申请变更时,采购人应依照74号令第五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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