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逼写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非法拘禁逼写欠条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二、相关案例1.基本案情吴某之前曾因为赌博向李某借款3800元,直至案发时尚未偿还。
李某为了追讨欠款3800元,于2010年8月3日9时许,伙同周某(在逃)驾驶奇瑞牌小汽车到开平市开华路市场寻找与李某有债务纠纷的吴某,见到吴某出现,即以谈事情为由将吴某强行带上车,载到振华冈中大道靶场附近进行非法禁锢,采用恐吓、殴打的手段,强迫吴某写下一张12000元的欠条,要求一个月内还清。
当日12时许,李某将吴某释放。另外,李某等人还于2010年7月23日和8月11日,以相同手段,载黎某、阮某到冈中大道靶场附近进行非法禁锢,并强迫黎某、阮某写下欠条,但欠条的数额与黎某、阮某所欠李某的赌债一样。
2010年8月11日,公安人员在开平市振华冈中大道附近将李某抓获归案。2.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1.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李某与吴某之间虽然有债务关系,但是这一债务关系仅为赌债3800元,两人对此赌债没有归还利息计算的约定。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
综上可见,李某具有非法占有吴某财物的目的。该行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李某的行为客观方面具有当场性。抢劫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是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当即)取得财物。
本案中,李某等人在开始对吴某进行殴打,对其进行精神强制,并胁迫吴某写一张数额比原来赌债高的欠条,使吴某产生恐惧,吴某不得不当场写下欠条,表面上看来李某也当场取得了“财物”。
但笔者认为,要认定李某等人强迫吴某写下12000元欠条的行为性质,首先要判断该欠条是否可以作为抢劫罪的对象。欠条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它不具有一般财物所具有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等,而要使欠条转化为财物,则要求相对方的债务人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甚至要求法律的保护才可以顺利地转化为财物。
本案李某等人威逼吴某写下的欠条,在没有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实际上不具有财物的性质,故它不能被认定为抢劫犯罪的金额。
亦即是说,李某使用暴力具有“当场性”,但取得财物不具有“当场性”,李某不构成抢劫罪。3.那么,到底李某在拘禁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欠条的行为定性该如何呢?李某在对吴某实施禁锢后,由原来的只是想以禁锢手段逼迫吴某偿还赌债,突然又想向吴某索取额外的钱财,此时李某已临时产生非法占有财产的犯意,通过暴力手段逼迫吴某写下12000元的欠条,并要求吴某一个月内还清,吴某出于害怕也为了解脱目前被禁锢的困境,所以迫于无奈写下了12000元的欠条,笔者在前面已经分析过,欠条只是财产的记载体,就本案而言,该欠条是吴某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下的,并不是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行为,欠条不可能兑现,李某现在不可能将来也不可能取得这12000元。
但李某逼迫吴某写下欠条,约定还款期限,并当日就将吴某放走,其意图已非常明显,就是想以该欠条凭证为要挟,将来向吴某索取财物,逼迫写欠条是一个手段行为,将来索取财物是客观表现,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但因为李某还未取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未遂)。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3.处理结果开平市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向开平市法院提起公诉,开平市法院亦以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书写欠条的格式如下:1、标题:欠条;2、正文内容:债务人某某因某某原因欠债权人某某什么款多少元;3、欠款人:如果是个人,则要求写全名,此名字应该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并加盖手印。如果是法人,则应该写出法人全名并加盖印章;4、注明欠款时间。
一、被逼写欠条怎么证明1、被逼写下欠条的,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证明,而证据的类型如下:(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二、欠条在什么情况下无效1、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法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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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格式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______年____月____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______年____月____日;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______年____月___
写原借款的日期,但要注明该借条属于补写的,如“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某某借得(人民币),借条写于某年某月某日,特此证明”,如果以后对方不还钱的话,打官司更有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补写借条的日期怎么写啊?有两种写法:1、落款处写现在的时间,但在借条中要写明什么时间借的,如“本人于2008年X月X日向XXX借得贰万伍千元整(人民币),特此证明。”;2、写原借款的日期,但要注明该借条属于补写的,如“本人于2008年X月X日向XXX借得贰万伍千元整(人民币),借条写于XX年X月X日,特此证明”,如果以后对方不还钱的话,打官司对你更有利;3、借款可以约定,但违约金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
一、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怎么处理?1、如果确定商家有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的行为,并且导致了消费者的相关利益遭受损失的,那么商家不仅需要负担行政处罚的后果,还要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赔偿责任;2、同时如果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有相关的欺骗行为,则需要向消费者赔偿商品三倍价格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怎么认定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可以从3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改名字写申请书的范本怎么写尊敬的领导:本人现用名:xxx,性别:x,民族:xx;户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由于当初登记之时出现错误导致使用此现用名,后在家里一直使用xxx名,上学时以及在外打工期间也一直使用xxx名,因为和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给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造成了很多苦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