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
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
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2什么是“二轮征询”?
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3.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
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
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
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现状和生活水平。
4.结果公开如何理解?
答:结果公开应当包括:
(1)各种依据公开,包括拆除房屋的权证、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认定等。
(2)操作过程公开,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权属、人口调查,建筑面积、居住困难的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各环节。
(3)签约内容公开,包括货币补偿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及其他补偿费用。
5.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答: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容,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为:
1、公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2、私房:评估价格×10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
6.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如何计算?
答: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计算公式: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应安置对象×22平方米/人-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
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以市属配套商品房平均单价为基准,由各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被拆迁户的应安置对象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参照本市住房保障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的申请条件和审核办法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公示期为15日,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
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货币补贴可与被拆除居住房屋取得的价值补偿款合并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异地配套商品房。
享受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后,该户视作已享受住房保障。拆迁人应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7.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是谁?
答:拆迁私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协议,被拆迁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确定,若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则以国有土地使用者所载明的使用人确定。
产权人已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签约。
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协议,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承租人已故的,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号)规定,由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同住人签约;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约代表;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指定确认。
8.如何理解房屋使用权人?
答: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9.何谓动迁配套商品房?
答:配套商品房,又俗称“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10.配套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标准是怎样的?
答:首先,配套房应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建设。其次,配套房的建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1)符合规划部门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
(2)住宅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2室1厅为主要房型,适当配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厅或者2室户,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厅。高层住宅房型设计的面积可适当放宽;
(3)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建设的技术规范、标准。另外,市有关部门在审批市属配套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市房地资源局的意见;区县有关部门在审批区县属配套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征询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11.配套商品房在拆迁过程中应遵循怎样的供应标准?
答:配套房应当优先供应给以重大工程为主的城市建设动迁基地中的困难家庭,并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配套房预(销)售合同的程序办理。
配套房的具体供应对象和供应程序,由区县政府规定并公布。
12.配套商品房的质量是否有保证?
答:配套房的买受人有权取得《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13.配套商品房如何办理房地产登记?
答:配套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配套商品房”字样。
14.拆迁补偿款的可分割范围?
答:私房共有人一般情况下分割房屋价值部分(货币补偿款);承租人与同住人可对拆迁补偿安置款的部分予以分割,但要区分不同情况,房屋使用权人应由产权人安置,如果拆迁补偿款中按协议属于使用权人所有的才有权分割。
15.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应按什么原则处理?
答:其他补偿款是指拆迁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时,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以及上海有关拆迁单位的实际操作,被拆迁人除了得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外,拆迁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一次性补偿费。
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获得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等。
上述费用中,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
16.代管房产拆迁过程中,应如何操作?
答:凡经批准拆除的代管房产,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应会同房管局或管理单位先审核产籍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原使用情况作好记载,拆除单位按拆迁办法的规定予以安置、补偿。
拆除代管房的补偿价款一律交由代管单位(房管部门或管理单位)保管。
17.如何正确理解“违章建筑”?
答: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52条,拆除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拆迁实务中产生不少的相关纠纷。依据国务院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18.拆迁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裁决作出后又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如何?
答:房屋拆迁裁决是在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房管为保证房屋拆迁顺利进行,因一方当事人申请而作出的行政处理。而民事主体之间,对自己的民事权益依法享有处分权,拆迁双方在裁决后再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是双方对其民事权利的再处分,不违反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且法律亦无禁止性规定。
因此,如果房屋拆迁裁决作出以后,拆迁当事人又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19.房屋所有人或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并与拆迁人达成协议,房屋使用人或同住人起诉要求房地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公房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
即只有在拆迁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房地局才能够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决。已经达成拆迁协议的,房地局不能再作裁决。
拆迁人与私房所有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后,被拆房屋的其他使用人要求房地局裁决的,因其和拆迁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义务关系,其起诉要求房地局履行对自己与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裁决法定职责的,应驳回诉讼请求。
拆迁人与部分共有产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其他共有人要求房地局裁决的,因房地局无权否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效力,协议有效情况下,其再作裁决亦无法律依据,故应当判决驳回其他共有人要求房地局裁决的诉讼请求。
其他共有产人与拆迁人及部分共有产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拆迁人与公房承租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后,其他同住人因拆迁而产生的安置款分割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出租私房或公房为协商议定租金标准,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与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承租人因未获补偿而要求房地局裁决的,因其与拆迁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安置补偿权利义务关系,其起诉要求房地局裁决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公房承租人与拆迁人之间,不能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其他同住人在迟迟得不到安置的情况下,可以以拆迁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民事诉讼,法院将公房承租人(被拆迁人)列为第三人进行民事诉讼。
20.当事人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不成协议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当事人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不成协议,应当先向有关机关申请裁决。未经过裁决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1.被拆迁人为境外居民的,应如何就拆迁安置房(款)办理公证?
答: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上海动迁房买卖政策规定 目前上海市政府的房地产新政将配套房、中低价房此类房屋的过户时间由五年变更为三年,并且变更了满三年的起算时间,由以前的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日期改为签订动迁协议或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日期,一般来讲,签订动迁协议在先,开发商取得大产证在后,所以基本是以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日期为准,只要开发商的大产证满三年,此类房屋就可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上海拆迁安置房
法律咨询解答目前按照车辆行驶范围区分,上海乘用车分为没有限行的市区车牌和只可以在外环线外行驶的沪C牌照车辆。沪C牌照车辆过户,只有一项特别规定,过入方个人或是公司居住或是注册地都必须在外环线外,外环线内的自然人或是企业无法过户。非沪C的沪牌车辆过户,只针对一小部分车主,个人沪牌车辆只有直系亲属之间过户,同时还要满足一系列的附加要求,如名下是否有沪牌车辆、要拥有驾驶执照等等一系列的附加条件,符合才可
上海车辆过户流程:1、携带好车辆相关手续;2、去过户机构申请并填写材料;3、将车辆开到指定地点进行验车;4、缴纳“过户费”办理其它手续;5、领取回执单,缴纳上牌费;6、选号并领取新的车牌、新的行驶证、登记证书、提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
专业分析:上海车辆过户流程:1、携带好车辆相关手续;2、去过户机构申请并填写材料;3、将车辆开到指定地点进行验车;4、缴纳“过户费”办理其它手续;5、领取回执单,缴纳上牌费;6、选号并领取新的车牌、新的行驶证、登记证书、提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
关于上海动迁房满3年能过户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上海动迁房交易过户的条件有两个,二选一,满足其中一点就可以了:1、业主的产证满3年(即小产证满3年)。2、动迁协议满3年且大产证(开发商的)满3年,即使小产证不满3年也可以上市交易,另外,如何房子的小产证满5年且是唯一一套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需要缴纳房子1%的个人所得税。
一般老人如果名下有遗产的话,要么是按照遗嘱继承,要么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房产的时候,需要按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那么遗产房产过户新规定有哪些?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遗产房产过户新规定 并没有对遗产房产过户制定专门的政策。对于遗产房产过户内容如下: 1、开证明文件:必须先到自己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证
夫妻房产一方死亡过户的规定:1、提交所需材料,包括房产证明、在世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去世一方的死亡证明、夫妻结婚证明、夫妻生育子女证明,子女身份证复印件等,去世方的父母如果在世则直接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不在世需要出具死亡证明。2、产权人生前有没有遗嘱,如果有就直接拿着遗嘱公证书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需要按法定继承办理过户。3、办理过户之前先要对遗产继承问题做出处理,在继承遗产没有纠纷的情况下,可以通
一、摩托车异地过户新规定 摩托车异地过户新规定如下: 1.首先需要准备相关资料,然后到车管所进行申请办理。需要准备的资料有过户人和被过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车辆行驶证、车架号的拓印、机动车登记证等证件; 2.到达车管所后,需要先办理二手车的交易手续证明,然后在到检验车辆的地方,等待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测,之后就可以到指定位置提交资料;
房子继承过户新规定有哪些房子继承过户具有如下相关的新规定:1、当事人应先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2、到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3、继承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房子继承过户新规定有哪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
一、上海摩托车限行规定 关于上海摩托车限行的相关规定为: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沿沪太公路—宝钱公路—沪宜公路—外青松公路—沪青平公路—朱枫公路—亭枫公路—S19新卫高速公路—新卫公路—卫六路—沪杭公路以及本市与浙江、江苏省交界线所围
2023年休假的规定如下:1、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能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能超过四十四小时;2、每周至少休息一日;3、累计工作满一年,可以享受年休假,不足10年的,年休假是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是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是15天;4、劳动者还可以享受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等。
一手动迁房过户税费的计算为,按照规定不需要缴纳,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属于免征税范围。动迁房过户后不是商品房,但是动迁房如果能够获得不动产权证,那么在交易方面与普通商品房一样。 一、一手动迁房过户税费怎么算 一手动迁房过户税费计算方式:按规定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
夫妻房产过户新规定夫妻房产过户新规定如下:1、协议离婚的,婚姻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过户,没有约定的,在离婚协议生效后,即可主张过户。2、起诉离婚的,则因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房产所有权权转移的,一般无需过户,自文书生效时,所有权转移。夫妻房产过户新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外地牌照上海限制。 根据最新的上海外牌限行新规定: 一、每日7-10时、15-20时,对延安、沪闵等高架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号牌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遇到假期,周六,周日调休上班,也不限行。也就是说,即使周日上班,也不限行。 二、限行路段范围: (一)延安高架路(S20以东段); (二)南北高架路(呼玛路至鲁班立交段); (三)逸仙高架
2022年车辆异地过户新规定 2020年暂未出台车辆异地过户新规定。 1、在确定购买车辆之后,去车辆所在地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开具全国统一的二手车交易发票。 2、购买车辆之后,需要到车辆所在地的车管所去申请提档。在提档的时候还需要提供新车主的身份证明。提档的时候会收取提档费,地方不同价格不同。 注意:有的地方提档审批可能需要几天时间,这点还需打探清楚,及时安排,以免浪费时间。再者,在车辆档案
一、外地人在上海买房条件1、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2、想申请首套的话,那买房时还需要提供你户籍所在地的购房证明。3、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4、对持有本市居住证
汽车异地过户新规定是什么暂未出台新的规定。异地车辆是能过户的,包括外地车跨省过户,只要带齐了文件和相关资料,去到相关地点办理手续就行。异地车辆过户的过程和注意事项如下:1、要保证汽车尾气排放量达到标准再开始办理手续。2、要准备好一些相关的资料:(1)身份证件,双方的,要准备两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2)买汽车的时候的原始发票;(3)车辆行驶证,需要原件和复印件;(4)需要过户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
北京机动车牌照过户最新规定是什么1、个人户北京车牌过户:目前北京车牌指标官方获取途径依然是参与摇号,尚未开放北京车牌拍卖及北京车牌过户。之前摇号刚开始时候“法院拍卖”的早已成为过去式。现在个人间变更车牌所有权,仅有两种:继承和夫妻变更(结婚过户)。继承:原指标所有人过世前所购买车辆,在指标所有人过世后,可以去北京车管所办理车辆继承,在继承该车的同时获取北京车牌指标。但这种方式仅限于指标所有人直系亲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上牌便民服务点)提出申请。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本市标准,并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
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1、《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3、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4、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5、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6、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