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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交警可以依法扣留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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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交警可以依法扣留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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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交警可以依法扣留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了交警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法扣留车辆,包括: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当遇到交警部门超期扣留时,车主应当保存好扣车凭证,先向作出扣留决定的交警部门进行交涉;若不成,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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