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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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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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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的辩护

    法律规定:

袭警是指用暴力手段对正在执行警务的人民警察或辅警进行突然人身攻击,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等行为。 

案件经过:

2017年10月14日19时许,在本市红桥区某商店附近,被告人许某因拍摄广告事宜与该店发生争执,公安红桥分局芥园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告知许某可到派出所解决,但许某以摄影器材被商店扣留、需要当场看商店监控为由拒绝,并以“民警打人”为由拨打投诉民警电话,阻碍民警工作。

双方僵持二十余分钟后,民警以口头传唤方式将其强制带离现场,许某在被民警挟裹、拖带过程中有抓取民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的举动。

被告人被带上警车时即承认自己“错了”,归案后表示认罪。

案件分析

在该起案件中,被告人在被警方强制带离中的挣脱、反抗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人民警察”,辩护人认为,在警方强制带离过程中的挣脱、反抗的行为属于当事人在被带离的过程中惊恐所导致的下意识的反应,不属于采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这种下意识的反应区别于当事人抱有主观故意对民警实施的袭警行为,主观故意是不相符的。

但是类似于这种案件,案卷证据中视频十分重要,因为在该起案件中,公诉机关虽有“许某被民警强制带离现场过程中,抢夺民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并扔向民警,致民警蔡某某,张某某面部受伤”的指控,也提交了部分证人“致伤民警”的证言与“受伤民警”的陈述,但执法记录仪摄录的内容并不能充分证实这一情节,故该指控的事实存疑。

因此此时的视频存疑的情况下,就需要结合证据中,就需要结合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部分进行比对。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综观本案全部事实,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许某予以评价,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复盘

    袭警罪是新设立的罪名,为单独增加的罪名,其与之前的妨害公务最大的区别在于对于被害主体进行了限制以及区分的问题,但是袭警罪在定罪量刑方面还是要比妨害公务重的,因此,在辩护方面的准备上来讲,要更多的把控主体性以及实施行为方面的内容,并不是只要针对民警就是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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