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精神病人涉嫌犯罪的司法程序中存在一系列难题:诸如对被怀疑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鉴定?鉴定程序由谁启动?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法官对鉴定结论应该如何审查?这样一些程序问题目前在法学界存在很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困惑和混乱,例如轰动一时的邱兴华杀人案中,就有很多学者和司法鉴定工作者呼吁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认为做不做鉴定关乎程序正义,但在存在诸多争议的情况下法院仍然没有给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笔者将在本文中通过对国外的立法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力求对上述问题作出解释。
二、国外有关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立法考察 在美国,精神病或精神错乱(insanity)是合法辩护一项重要理由,但是自1981年刺杀里根总统的凶手约翰·辛克利因精神病被宣告无罪之后,美国很多州都修改了法律,规定对精神病辩护从严掌握,要求以精神病为辩护理由的被告人,必须举证来证明犯罪时存在精神失常状态,有的州甚至要求承担被告一方提出无疑证据的责任。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因此案件的调查取证基本上完全由控辩双方来完成。按照这种诉讼模式以及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辩方必须提出能够证明自己犯罪时精神失常的证据,法院才会考虑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加上英美法系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判例法,有关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标准主要是通过一些经典判例确定的,但自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也开始注重法典化,例如美国法学会于1962年完成了《模范刑法典》的制定工作。
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制度主要是通过成文法典来规定的,但现在也日益注重对判例的研究。由此可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趋势,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问题上亦是如此,既重视立法完善又重视判例研究,两者相辅相成。
例如日本正是通过司法判例逐渐确立了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生物学和心理学混合标准,并逐渐向心理学标准倾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国外有关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立法和实践进行考察后,笔者对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中有关鉴定程序的启动条件、启动主体和鉴定结论的应用等问题有了以下思考。
三、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 当具有应当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情形时,谁有权利(或义务)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呢?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特定情况下都有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义务。
但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都没有权利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应当在立法上赋予辩方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权利呢?
毕竟司法鉴定人员是一种专家证人,他们提供的往往是一种有偿服务,接受不同主体的委托可能会导致鉴定人员产生不同的倾向性,例如控方委托的鉴定人员可能做出的鉴定结论更有利于控方,辩方委托的鉴定人员做出的鉴定结论可能更有利于辩方,这样就很难保证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因此,有人主张取消控方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认为控方享有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容易导致鉴定的倾向性,也容易导致控方消极不作为或滥用鉴定启动权,有人主张将司法鉴定的启动权统一收归法院。
但笔者认为,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是司法机关在特定条件下的义务,而非一种权利,尤其是对控诉机关而言,他包含在控方的举证责任之中。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时,如本人不在,可以由成年家属代收。无论是上述的采取强制措施通知家属,还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解剖时家属到场、收押及死刑执行后通知家属等,未成年人均不在通知范围。应优先通知当事人的成年家属,若除未成年人外,当事人无其他家属,应通知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
刑事诉讼法传讯条款的规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
意外撞死要看司机是否有过失,即有无违反交通规则。有过失为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无过失则为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一、开车撞死一个人需要坐牢吗一般来说,撞死一人,负事故次要或者同等责任的,不用坐牢,没有刑事责任,但有民事责任。如果撞死一人且负事故主要责任,那么就要负刑事责任了,可能会坐牢。如果是意外事件,一般来说,是不构成犯罪的,主要是把赔偿问题解决。如果驾驶人违规严重撞死了人,那么刑事责任就
民事诉讼法证据复印件是如何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我国刑诉法精神病鉴定依据的规定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
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是15%左右。二审对刑事案改判必备条件包括,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撤案条款:《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1、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
在工作中把自己的手指弄坏了,工作单位会给你判定是工伤,你可以得到赔偿,手指残疾的伤害很大,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一些影响,残疾后要办理残疾证,需要鉴定是几级残疾,如果左手受伤留下残疾怎么鉴定呢。 一、左手食指残废算残废吗 左手食指残疾不算残疾,不能办残疾证。手指缺失算肢体残疾的三种情况:(一)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二)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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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模仿签名能鉴定出来吗模仿签名能鉴定是可以被鉴定出来的。模仿笔迹跟原始笔迹肯定是有差别的。模仿者与在模仿他人的笔记时,往往注意的是被摹仿字迹的基本写法字的形态,连笔动作结构等,微观的特征,特别是动态变化的笔压特征,很难完全把握利用这一点通过笔压特征能够在判断检材签名是否书写正常,是否是模仿签名等方面得到突破。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对逮捕是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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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上诉人如果没有新证据,改判的几率不是很大。2、上诉是否改判,需要结合案件一审判决具体情况而定,主要集中在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审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的具体规定包括: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3)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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