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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大讲堂——征地批文与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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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大讲堂——征地批文与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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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大讲堂——征地批文与征地公告

(一)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XX的征地批准权限为:

(1)基本农田以外不超过35公顷的耕地;

(2)不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述土地征收后,应报国务院备案。

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综上可知,具有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是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其他任何政府及部门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都是违法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省政府超越权限作出的批准文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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