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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时交强险垫付范围!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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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时交强险垫付范围!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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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证、醉酒驾驶,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这个财产损失的范围,最高院在2009年有复函予以明确、保监会也有复函予以确认包括伤残金或死亡赔偿金等,但是2012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之前复函的内容予以否认,现在司法实践中均采取这一观点,即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观点表明,交强险在上述情况下的垫付范围为交强险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部分,并非仅仅限于抢救费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

(2009年10月20日 〔2009〕民立他字第42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9年5月19日报请的(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人意见。

此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通知

(2009年12月10日 皖高法〔2009〕371号)

各中级人民法院、县(区、市)基层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人董家玲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形成不同意见。

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两种意见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以〔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函答复我院。

根据答复精神,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希望在今后同类案件处理中贯彻执行上述答复精神,确保全省法院法律适用的统一。

2、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的复函

(2009年6月2日保监厅函〔2009〕200号)

济宁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赵存富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了不同的处理,规定保险公司只对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予以垫付,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以上意见,供参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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