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缴纳罚款的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1、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缴纳罚款的期限一般指自然日。《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行政处罚罚款缓缴期限是多久
行政处罚罚款缓缴期限的时间是六个月到一年,需要在处罚决定书发下来的十五日之内提出来 。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被行政处罚当事人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2、但未规定当事人应在何时提出申请。从行政处罚法关于当事人应当在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就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看,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6、如果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申请,又不缴纳罚款的,应认定为属于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应依法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至于说逾期之后当事人才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是否也可以批准,倒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7、如果说当事人由于非主观上的原因造成逾期提出,或者逾期不久就提出,从立法目的看,当事人如果确实存在经济困难问题,批准或许无啥大问题。
如果当事人逾期时间太久才提出,而且一直未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也一直未采取其他措施,这时再批准其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是否合法或合理,就值得研究。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是针对于行为人违反了行政的条款而要承担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那么是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缓缴,对于缓缴的时间一般就会延长在六个月到一年,如果在十五日之内不提出来而又不缴纳的话,那么不会让其给予加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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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分述如下:第一,《行政许可法》中的期限全部为“工作日”,依据如下:该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二,《行政强制法》中的期限10日以下的为“工作日”,依据如下:该法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三,《行政复议法》中的“5”日和“7”日为工作日,依据如下:该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法关于行政复议
征地拆迁维权中需要经常和政府打交道,比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会这样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依法属于其他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很多老百姓对于法律有这些日期的规定理解模糊,不知道到底指的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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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则应当当场缴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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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时限是七天(1)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由当事人;(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交付邮寄、进行委托
专业分析: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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