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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病也是可以享受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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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病也是可以享受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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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丽(化名)原在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某门店做管理工作。由于长期饮食作息不规律,工作压力过大,她于2012年12月28日上班时突感不适,到医院就诊后,医生出具了假条。

此后她三次向肯德基递交了医院开出的共17天的假条。但从第四次开始,公司不再收取她提交的病假条,故范丽陆续7次通过EMS向公司递交病假条,前3次记录显示“妥投”,后4次被告拒收。

范丽此时已被诊断为抑郁症。医生建议其休假以及坚持药物治疗。此后范丽患病一直未愈,病休在家。但肯德基仍于2013年1月1日通过EMS向范丽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

范丽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了范丽所有请求。范丽不服,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恢复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案中,在范丽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范丽在肯德基工作期间患病,并连续休病假,当时尚处于医疗期内,故不同意肯德基终止劳动合同。

因肯德基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范丽诉讼主张,故法院对肯德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不把罹患抑郁症的职工当作病人处理,对于他们依法开具的病假证明不予承认,对于他们的病假申请百般刁难。

其实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一般来说,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单和相关证明,企业就必须准假。当然企业有权对病假证明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

员工有义务按单位规定履行病假手续。但是单位的审核只是形式上的审核,只要职工包括罹患抑郁症的职工提交合法的病假证明,并履行的单位的相关请假手续,单位就应当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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