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是寓于虚拟空间的证据。“它通常不是实实在在的物,而是由某种信号量(包括模拟信号量和数字信号量)的方式存储着的信息。”
[1]我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三条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通过例举的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了进一步界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传统证据不同,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复合性、脆弱性等特点。[2]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出现将越来越普遍。
刑事诉讼对电子数据进行了专门规定,如《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号)(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以下简称刑事电子数据规定)规定了电子数据的认证规则、标准、步骤、程序和方法。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的规定甚少。因此对电子数据需要有更为有效和针对性的裁判总结和归纳。
一、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审查
(一)原则上应当提供原件
证据真实性问题关乎两个层面,即证据载体本身真实存在和证据反映的信息真实。[3]提交原件是真实性审查的关键环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则)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同时第六十五条也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第六十九条第四项从反面进行了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因此,原则上电子数据应当提供原件。
(二)我国法律规范对原件的界定
为了界定电子数据原件的概念,我国对此作出了一定的尝试。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四条:“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电子数据不同于物证和书证等具象化证据,并不具有固定的外在形式。电子数据也不具有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的唯一性、不可替代性。
它可以被无数次地准确复制代替“原件”接受调查。因此该解释提出,当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的保证或对方当事人确认时,在这个意义上其与原件同等证明效力。
那么电子数据的原件是什么?如果简单援引传统理论,电子数据以固定形式存在于存储介质上时,其原件为首先固定的原始载体。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试就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举例,微信聊天记录数据至少发生于信息发射端、中转端、信息接收端三个层面,如果根据首次固定的要求,只有信息发射端的数据才是原件。
随后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对数据电文[4]的“原件”进行了一定的突破。[5]该条款规定,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并且保证自最终形成起内容完整、未更改的可视为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该条文与国际贸易中的功能等同说如出一辙。功能等同说提出,如果认为数据信息首先固定下来的介质为原件,那么电子邮件等数据的收件人收到的都是“原件”副本。
正是发现了传统理论的不足,该说认为如果数据电文能够在功能上等同或基本等同于书面原件的效果,即首次以数据电文等最终形式生成时保持完整并可以为人所知的形式展现的,便可以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原件。
[6]此外,其他国家和地区还存在着不同观点,如能够准确反映数据的打印物或其他输出物均为“原件”的拟制原件说,兼采功能等同说和拟制原件说的混合标准说,将电子数据纳入到一式多份文书原件的复式原件说,原始介质与打印件均为原件的结合打印说等等。
[7]但根据目前法律规范,应一以贯之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共性。电子数据原件至少有以下三种属性,一是可供随时查用的可重现性,二是数据生成时的完整性,三是复印件可被保证的可靠性。
(三)对电子数据原件的实务探索
在民事诉讼中,对网络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宜作宽泛理解。一方面承认存储在发射端手机、信息中转端存储介质、接收端手机上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合法的原件形式。
聊天记录几乎同时在发射信息的手机和网络运营商、微信运营商和接受信息的手机上生成,确认在哪一端首次固定并无实际意义。
当事人提供存储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可随时调取查用,并且能够保证内容始终完整视为原件。另一方面能从任何手机或者其他固定输出方式中,通过登录相同账号获取准确、一致信息的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不属于《民事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中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因为在己方手机和网络服务商存储介质、对方手机等多方的数据造假极为困难,故能够得出一致信息的微信聊天记录具有相当高的可靠性。
比如部分法院在法庭调查时充分利用了电子数据的交互特性,将一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另一方当事人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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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审在法庭调查中对原告兔宝宝装饰经营部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和刘振东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了调查核实,在二审中兔宝宝装饰经营部也提供了手机核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因此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可以视为能够与原件核对的证据。
二、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认定
《民事证据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亦要求对全案证据进行客观、全面地审核,实质是对法官认定证据证明力的严格限制。
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也就包含着案件事实的司法证明过程,法官需要处理证据反映的客观信息,并抽象出法律要件、要素,根据证据规则对相互矛盾的地方予以排查,采信或者不采信,最终形成法律真实。
(一)可靠程度认定
当事人为某一诉请得到支持而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供时,需要与其他证据有交叉、重合内容或者经过推理形成了融贯逻辑体系来证明其可靠程度。
提出这种要求的原因在于微信聊天记录不可靠风险较高。记录有图片、语音、文字等形式,而这些数据容易被伪造或曲解。刑事案件严格的收集、提取程序能够保证电子数据产出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而民事诉讼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当事人提供的,其来源和产生的可靠性需要由当事人继续提供“保证”。
这些大多为间接证据的微信聊天记录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形成证据链条,难以达到证明标准。即使在作为唯一的直接证据的场合,权利人也宜提供其他证据以免诉请不被支持。
尤其是对方当事人提出有效的反对意见时,这种情况则更为需要。
但这种可靠性标准不是固定的,而是与微信聊天记录对案件事实决定程度呈正相关。例如微信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反映了出借行为等主要事实,则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更高的可靠性。
反之,用来证明利息变化或者还款期限延展则可靠性要求较低。微信聊天记录的可靠性高低与其他证据信息交叉、重合的内容有关。
包括反映细节、关键的多少,交叉、重合的质量如物证的客观性或者鉴定意见的权威性等。此外与交易习惯是否符合,在证据的证明体系中的地位是否合理也影响着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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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M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原审庭审时,A公司
你好,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看聊天的具体内容,建议在收集一些其他的证据材料。
你好,嫖娼只有在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时才可能构成犯罪,一般情况的嫖娼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被拘留,不会判刑。至于是否发生性关系只有自己举证证明。公安机关会对该少女进行讯问,也会对你进行讯问,结合二者的回答作出判断。
恶意拖欠建议及时起诉。 1、恶意拖欠个人债务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已权益时起3年内向法院起诉。 2、恶意拖欠个人债务起诉的法院:您应向被告(欠款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3、恶意拖欠个人债务证据的搜集:就您手上目前的证据来看证明力还不够。单凭汇款单不能独立证明他欠款的事实,短信中也没具体讲明数额,因此证据方面有待更全面的搜集。 4、法院会依法执行,如果他没有现金还款,
一、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我有出轨的证据来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2、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3、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二、微信聊天记录,是否有效首先,微信聊天记录,很难拿到原始载体,也就是说,很难拿到,对方的手机,直接找你证据提交,一般的
可以的纪检部门可以调取微信记录。纪检部门为了查办案件,是有权调查取证的。公安机关立案后,可以侦查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物证,可以大致概括为如下几类: 1、犯罪工具,如杀人的凶器、盗窃时撬锁的工具等等; 2、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物质对象,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贪污所获取的赃款、赃物等; 3、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如被毁坏的机器、仪器,被焚毁、炸毁的
法官表示,以往举证配偶出轨,另一方通常提交的是开房记录、“艳照”等,这些取证难度都比较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作为证据。所以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呢?法官解释,庭审对提交的证据要做“三性”认定,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一样的,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
通常情况下,培训合同成立后如果想要退费,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协或工商部门反映,仍不能解决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培训退费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n《中华人民共和
您好!这种情况建议您配合调查
如果有证据,比如现场遗留物,嫌疑人的毛发,留有嫌疑人体液的物品等,可以提交给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报案,由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搜集证据,对被害人进行法医鉴定等等。若证据能证明以下事实,则可以认定构成强奸罪:一、发生了性关系;二、违反女方意愿的情况;三、存在强行暴力的情节。要注意的是若能够证明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也可以认定构成强奸罪。
要看曝光者的目的。别人的聊天记录属于别人的隐私,私自散布他人隐私属于违法。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同时侵犯别人的隐私权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先说结论:腾讯公司无法提供“后台数据”,公安机关只能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手机里已经删除的聊天文字和图片,但不能恢复微信语音。若手机更换了且没有迁移聊天记录到新手机,公安机关就没办法找到之前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个问题经常有人问我,很多人搞不明白,以为公安机关可以向调取QQ聊天记录一样向腾讯公司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包括一些同行。就我多年办刑事案件来看,有多个案件公安发函到腾讯公司,要求调取后台聊天记录,腾讯公
在刑事案件中,若警方确有搜集证据的必要,则无论多长时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进行查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具的司法解释,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
警方可找回已删除的聊天记录。但是公安部门也不是直接就可以恢复。除非案情特别重大,并且需要公安部门向聊天平台公司发函,经同意后才有可能回复数据。并且有时间限制。公安局查微信,如果涉及案情,必须要等立案之后,才可以恢复微信的聊天记录。个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公安局恢复微信记录都会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只有依法立案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否则,就属于执法犯法的违法行为。聊天记录是可以恢复的,根据数据的
答案是肯定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只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三性,真实性设置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伪造的,复印的,或者是篡改的,也就是说,如果是书面的,必须是原件,如果是电子证据,必须是原始载体,关联性,也就是说,你这个聊天记录?本案当事人是有关系的,你不能拿其他人的和本案无关的聊天记录来作为证据,那是没有意义,合法性,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微信作为大众使用最广泛的社交软件,每天使用微信的时间多达20小时以上,少则也有个把小时,我们可以使用微信发送语音、文字、表情包,微信成为我们与他人沟通交流非常重要的工具,同时微信还具有转账、支付的资金流通功能,也有相应的转账记录,当我们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这些语音、文字、转账记录便成为我们在法庭上最重要的证据。本文旨在于教会大家如何利用好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庭上的证据。 一、需要明确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
可以的,但是有条件限制,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欠钱的证据使用。但是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力。1.需要明确微信聊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