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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不应撤销仲裁裁决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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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不应撤销仲裁裁决代理词
1个回答

 

答辩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浩   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13911762820

被答辩人:弘坤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用代码:9131010905506364XG,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联系电话:17176539775,021-50193288.

法定代表人:林辕,职务:执行董事

案由:基金合同纠纷

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的申请理由与事实严重不符,本案涉及到的仲裁请求变更是在第一次开庭中当庭进行变更,被答辩人代理人当庭表示不持异议,庭后应仲裁庭要求庭后提交书面材料,所有程序合法合规则,答辩人所有陈述均有仲裁庭庭审记录可以真实反映,请法庭查证,且基金合同文本由被答辩人提供签署,被答辩人对合同文本的所有约定条款十分清楚,被答辩人在仲裁庭审中对管辖无异议,现又以管辖为由要求撤销,违背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请法庭在查证清楚的基础上做出公正裁决。

此致

上海市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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