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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夫妻离婚后,根据2022年最新法律规定,财产将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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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夫妻离婚后,根据2022年最新法律规定,财产将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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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财产的分类

(一)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以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0.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处理;

11.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即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约定归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7.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转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男女双方可于婚前或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可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共有,需进行房产变更登记。未进行登记的,赠与方可在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

二、哪些财产可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此可见,离婚时协商分割的或法院判决分割的财产,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三、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一)自愿协商优先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协商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如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照顾子女原则

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得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还需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抚育问题,分割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三)照顾妇女原则

就我国妇女的实际社会现状,妇女的经济收入和独立谋生能力,与男子相比尚存一定的差距,为避免妇女因经济生活问题而影响其离婚请求权的行使,且离婚后生活的保障,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给予妇女较多的财产份额。

(四)照顾无过错方

因一方以下过错导致离婚的,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可适当分得更多财产:

1.不忠实行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

2. 重婚;

3. 与有配偶者或与他人同居;

4.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

5.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6. 不良恶习(XiDu、DuBo等屡教不改的)

(五)照顾生活困难一方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ZuiGao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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