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成为热点问题,对于各地出台的失地养老保险政策,许多农民存在疑问,以下是该政策的相关热点问题解读。一、哪些失地人员不在失业保险参考范围内?因非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人员不属于失地农民范围;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转租者也不属于保障范围;失地农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也不在保障范围。 二、以往的被征地农民如何参保?2007年12月18日以前,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参照本细则以村(居)为单位,经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按参保时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三、缴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以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什么原则?遵循自愿参保,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集体共同负担与政府扶助相结合的原则。五、被征地养老保险金如何领取?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在到达规定年龄的当月,本人持《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及公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工行、农行、邮政)到社保处办理相关手续,新参保的村由社保处统一下村发放。七、如何办理个人账户退还手续?
1、退休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需写明死亡时间和办理人姓名)。
2、在职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
3、户籍迁出,由迁出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手册》、迁出地村委会证明、迁入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户口册。
4、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携带《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办理退还手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可以参照上述的回答,希望能帮到您哦,
网友提问:农村户口征地后还是农村户口吗?律师解答:一、这要看你们村失地后,还有没有为农民保留一部份的土地。1、如果有,那还是失地农民。2、如果没有了,那就是整体转非农了。二、我国目前户口分类:(按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分类)1、按户粮关系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2、按居住地域分类: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3、按居住的成员分:家庭户口和集体户口。三、至于农业和非农业的区别:以前是商品粮(非农业户口有商品
一、车停在小区里被刮蹭了找不到人怎么办 1、车停在小区里被刮蹭了找不到人的处理方法如下: (1)查看行车记录仪。如果自己车内安装了行车记录仪,可以查看下是否拍到了肇事者或肇事车辆; (2)调取小区监控。车辆停在小区是要交管理费用的,所以车辆被刮蹭,物业也是有责任的; (3)直接报警。找到肇事者后,如果车辆损失不太,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再让交警来定责,然后进行赔偿。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
联系房屋开发商沟通解决。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或者将购房款项和违约金退回。寻求法律援助。如果第一步沟通无果,购房者可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或寻求法律援助。作为最后的手段,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1、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3、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4、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跟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却拿不到合同怎么办1、如果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未给劳动者一份的,可以要求公司给一份的。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某种情形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一定经济补偿或赔偿。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在下列10种情形中,即便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第1种情形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单位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1. 试用期期间的规定要合法。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
土地被开发商抵押这种情况一般是,因资金周转问题,在开发楼盘之时开发商已经将土地抵押给了银行,之后因为公司经营出现了各种问题,无力去偿还银行的债务,在抵押情况没有解除之前,购房者是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这种情况下我们购房者可以通过到法院去起诉开发商,法院会依法的拍卖开发商名下的其他资产用来偿还银行的债务,在解除抵押登记后,才可办理房产权证。由于土地使用权和房产项目是否抵押不列入预售公示的范围,公众一般
父母去世子女户口不在农村土地不可单独继承。无论子女是不是农村户口,宅基地都不能继承,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子女可以继承的只有土地上的房屋。
你好,我国农村的耕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家庭内成员均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死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没有影响。当然,如果当时作为承包家庭的成员都已经去世的,村集体应当将土地收回,不再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城镇户口可以继承父母在农村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符合如下情形,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手续。否则无法办理。只能继承房产。《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
通常情况下,出现自建房纠纷时,我们有三种维权方式,一是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达成相关协议;二是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调解处理,三是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土地房屋确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户口迁回农村,可以,但是存在一定的条件。 根据最新规定,户口迁回农村的条件有: 1、因读书迁出,且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 2、夫妻一方是农村户口,且迁出人在城镇无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无固定居住场所的 3、在农村居住、生活,有宅基地和耕地,在城市无工作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4、居住在城镇但无固定工作跟随父母生活的未婚人员。 PS: 户口迁回农村需要注意的两点: 1、大学生读书时迁出户口的话可以申请迁回
承包地征用补偿费归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按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土地是农民使用的直接发放给农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直接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
你好,需要经当地规划部门以及土地部门审批
网站上赌博被骗了钱可以报警,如果构成诈骗罪的,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侦查,检察院会提起公诉。构成诈骗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收集好相关证据后,可采取先和邻居协商,选择租赁或一次性补偿,甚至拆除等方式补偿损失。如协商不成,可请求村中威望高者或村委介入协调处理,争取协商解决。如果依然没能和平解决,可到当地相关国土部门投诉反馈,请求帮助解决相关问题。最后,如依然没能解决,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大部分年轻人都走向城市进行了现代化的生活,但是也有些人或者家里人仍喜欢在农村过一些乡村生活,种种菜、养养花,不过我们知道,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进行管理,本集体组织的成员所有的地也是归集体所有,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继承呢?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继承团队律师根据多年的维权经验,为您解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承包;二是其他方式
出嫁的女儿可以继承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吗关于宅基地继承的问题,首先要清楚的是由于各地实行的条例办法有所不同,很难一概而论,但是通常一个是要看户口的问题,另一个就是要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所以通常情况下出嫁的女儿是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过作为继承人却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16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首先我们要明确的就是农
向当地的国土局投诉反映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
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享有土地确权。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农村二轮认定承包后,身份转变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等人员的,已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再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不再登记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身份,并依法办理其所属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变更登记。但不得以此为由,调减其所属家庭土地承包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