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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龄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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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龄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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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副部长窦*沛在启动仪式上表示,以省区宣布全面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宁夏在全国还是首家。这是对传统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制度的重大创新,民政部将对宁夏的做法进行总结和推广。

据了解,为加强对“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此次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市、县(市区)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

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其家庭困难程度和保障对象的年龄分类分档发放。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

对已经纳入城乡低保、优待抚恤范围的老年人,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其本人只能享受一种政策;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不再重复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对已领取离退休金、养老金、遗属生活费,且超过当地低收入标准、家庭收入明显偏高以及子女具有赡养条件的城市老年人,不再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津贴发放标准具体为:年龄在80—89周岁的城市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发放,即银川市、石嘴山市每人每月200元,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每人每月170元;年龄在80—89周岁的农村老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补助水平发放,即川区13县(市、区)每人每月65元,山区9县(区)每人每月50元。

年龄在90—99周岁的城市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30%发放,即银川市、石嘴山市每人每月260元,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每人每月220元;年龄在90—99周岁的农村老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补助水平的130%发放,即川区13县(市、区)每人每月85元,山区9县(区)每人每月65元。

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分城乡,一律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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