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和丈夫吴某共生育了3子1女,长子吴大、次子吴二、三子吴三、女儿吴四。吴某已于19年前逝世,吴三因幼时患病导致残障,生活不能自理,现由贾某负责监护,并与其共同生活。
2009年,贾某因赡养纠纷,向法院起诉了吴大、吴二、吴四,法院判决3名子女每年支付贾某赡养费3600元,贾某的医药费由吴大、吴二平均负担。
该判决书生效后,吴大、吴二、吴四均按判决书履行了各自的赡养费给付义务。
近日,贾某以物价上涨、常年患病、生活及治疗费用开支难以为继、3名子女每年支付的3600元赡养费早已无法维持基本生存开销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增加赡养费至每年6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孝养父母是儿女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吴大、吴二、吴四作为贾某的子女,应对贾某尽赡养义务。
虽然吴大、吴二、吴四按2009年的民事判决书每年支付其母贾某3600元赡养费,但近年来物价上涨,贾某年近八旬,已失去劳动能力,且年老多病,维持自身生存之余,还须照管患病的三子吴三,3名子女每年给付的3600元赡养费无法维持、满足贾某的基本生存开销。
3名子女每年给付的赡养费3600元,加上老人的种粮补助、养老金、高龄补助费3项收入3121元,共计6721元,未达到2020年农村农民人均消费支出13713元的标准。
贾某再次起诉3名子女要求赡养费增加至每年6000元不属于重复诉讼。
据此法院判决,吴大、吴二、吴四支付贾某的赡养费增加至每年6000元。
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现实问题。子女赡养老人,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子女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和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起诉离婚后撤诉,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撤诉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撤诉6个月内原告不能再次起诉离婚。但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被告起诉的,也不受该期限的限制。法律虽对“新情况、新理由”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只要具有影响夫妻感情的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情况时,不论该情况与前次出现的是否一样,均应视为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你好,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4、与原配偶未登
法院判决的案件,如果是一审的判决,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不能就同样的案件,再次起诉。如果案件无关的纠纷,可以再起诉。如果对判决仍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案情被继承人滕某生前名下登记有一套房屋A,并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滕甲、滕乙、滕丙。2018年初,滕甲以遗嘱继承为由将滕乙、滕丙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认定滕甲、滕乙、滕丙对被继承人滕某所有的房屋A分别拥有50%、30%、20%的所有权。判决生效后,因家庭矛盾三继承人未能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A变更登记到三人名下。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滕甲以分割共有物为由又将滕乙、滕丙起诉至法院。评析本案中,三
1、第一次未判决离婚的,可以在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离婚。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可以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所谓的保释,在我国就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为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而规定的强制措施。因此,对于已经被判刑的犯人不能适用取保候审,但是如果其符合假释的适用条件,可以适用假释制度
你好,需要结合当地政府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定义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
如果以买卖方式的过户住房给孙子,不能主张要回住房。但是房主可以凭买卖合同要求受让方支付购房款。如果是赠与方式过户住房,孙子违反赠与协议约定前提,房主可以起诉主张要回住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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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放弃抚养费以后,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再继续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子女有正当理由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对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放弃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一方放弃另一方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主要有以下原因:对于放弃方而言:1、为达离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种妥协;2、
如果是日常消费了或者是赠予的性质,不能要回了。如果是委托其保管的,或者是合伙性质的,是可以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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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影响户口,根据《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该项是应该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负责。《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应当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负责。通过开展国家
你好,应当及时还款,可以与对方协商是否能宽限一定期间。
你好,按交警处理情况执行
法律分析: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贴的标准,各省政策具有差异,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地政策为准。如浙江省,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300元。法律依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退休
物业可否收取垃圾处理费,要看业主和物业的合同约定内容。 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从垃圾周转站运到垃圾消纳厂所发生的费用,有别于垃圾清理费(垃圾从小区清理至垃圾周转站所发生的人工物料费),在中国大陆引进“物业管理”之前,房屋基本上都是单位的房管房,垃圾费从那时起就由单位房管部门开始收取,但随着“物业管理”市场化全国推展开来,垃圾处理费基本上都测算在物业管理费预算中,垃圾处理费就不单独收取,但仍有一些
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区别: 1、办理机构不同。房产证在房管局办理登记;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 2、权限不同。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只发给具备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而房产证是发给拥有房子所有权权的单位或个人的,只要有合法的权属依据,任何人都可以申领房产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