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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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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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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4、5月份,被告人纪某某从上线购买五枚楚金郢爰,其中四枚为三级文物,一枚为二级文物,后其分别转卖,获利。

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2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认真分析案情、调查取证,在庭前提出了补充侦查相关证据的申请,本案历经三次开庭,最终判决从公诉机关量刑五年以上降到三年十个月。

裁决结果

2022年1月14日,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纪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追缴被告人纪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九百八十元,上缴国库。追缴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五枚楚金郢爰,由扣押机关依法移交文物行政部门。

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令被告人纪某某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责令被告人纪某某停止侵害,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案件分析

被告人纪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中二级文物一件、三级文物四件,构成倒卖文物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纪某某与丁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纪某某主动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倒卖文物的行为不可避免的增加了文物毁损、灭失及流失海外的风险,不利于文物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五条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律师建议

倒卖文物罪的前提是以牟利为目的,且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区分牟利和谋利的区别,对文物的买卖的价值应当要确定,对于被告人是否牟利这一点提出的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充侦查的建议法院也应当采纳。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在运用证据上产生怀疑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如果在认定事实上产生歧义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作出解释。

此外,应抓住鉴定环节,涉案文物的鉴定文书材料是认定文物等级的依据,是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重要指标,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在鉴定结论存在疑点的情况下,法院有义务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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