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道经典的司考刑法案例题,题目的大意是:某男在太平间工作,一天晚上送来一具女尸,其见女尸容貌绝美,便趁四下无人之机对女尸进行奸污,而此女并未死绝,在被奸污过程中突然苏醒过来,请问此案应如何定性?
网上答案有强奸罪、侮辱尸体罪、侮辱罪、强制猥亵罪、不构成犯罪等多种。具体理由不一:
有人认为,这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的本意是侮辱尸体,但是没想到是个活人,没有强奸的故意,只能处以侮辱尸体罪。
有人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想奸尸,有侮辱尸体的故意,但客观上强奸了活人,由于活人和尸体可以包容,至少能在侮辱尸体的范围内成立犯罪,故成立侮辱尸体罪。
有人认为,由于行为人客观上奸淫的不是真的尸体而是处于假死状态的活体,所以不成立侮辱尸体罪;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有强奸的事实,所以构成强奸罪。
有人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想侮辱尸体,因为送去殡仪馆的通常都是死尸,但是死尸在被奸污的过程中“活”了,这期间,行为人的生殖器应该还在受害者的生殖器里面,客观上构成强奸罪,所以最终应认定为强奸罪。
有人认为,人=“尸体”+灵魂,强奸一个活着的尸体与强奸尸体,是在尸体的范围内保持一致,所以可按侮辱尸体罪定罪。
有人认为,这是抽象的认识错误,需要运用两次三段论判断,主观上,该男子以为自己在犯侮辱尸体罪,但实际上奸淫的不是尸体,属于不能犯;
客观上,该男子触犯了强奸罪并且既遂,因此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定强奸罪既遂。
有人认为,行为人因为主观上没有强奸故意而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客观上奸淫的不是尸体而是活人而不构成侮辱尸体罪,但可认为其主观上有侮辱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有侮辱他人的行为,应构成侮辱罪。
有人认为,行为人夜里在太平间内奸淫女尸,是在秘密场合极其秘密地进行的,构成侮辱行为的公然性不足,应排除侮辱,但其利用妇女昏迷状态进行奸淫,属于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应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有人认为,误把活人当尸体(奸淫),不是强奸罪,而是侮辱尸体罪既遂,理由有三:
其一,要构成强奸罪,除了行为人客观上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以外,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认识,如果不具有这种认识就表明其难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犯罪构成结果,因存在事实认识错误而排除强奸故意,不构成强奸罪;
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侮辱尸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侮辱尸体的行为,从现象上看,完全符合刑法第302条所规定的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虽然行为人在实施奸淫行为时自认为行为对象是尸体,但实际上却是活人,因此事实上他没有侵害侮辱尸体罪的保护法益,根据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其构成侮辱尸体罪的未遂也是有道理的;
但是这样一来,就会出现法益保护轻重颠倒现象,即,对保护法益较小的尸体进行奸污要构成侮辱尸体罪的既遂,而对比尸体更加值得保护的活人进行了奸污却只构成侮辱尸体罪的未遂,这显然不妥;
其三,从处罚的必要性来看,和将这种侮辱活人的行为认定为侮辱尸体罪的未遂相比,将其认定为既遂更加能体现刑法的保护宗旨,在行为人出于侮辱尸体的故意而对误以为是尸体但实际上是活人的人体加以侮辱的时候,在性质上也可以看做是对他人的肉体进行了侮辱,并且也达到了该种效果;
其四,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定性的时候,对刑法中的有关条款应当动态地分析,而不应当静态地生搬硬套,既要考虑结论的具体妥当性,又要考虑符合刑法的整体精神。
本文认为,以上观点或许有点道理,但都略嫌片面,事实上,对本案不应定罪,理由如下:
第一,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本案中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强奸活着的妇女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强奸罪。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想奸尸,客观上奸的是活人,属于奸淫尸体未遂,正如实际上奸的不是人的尸体而是猪的尸体不构成奸淫人的尸体一样,不能认为行为人奸淫了人的尸体!不能将活人解释为尸体,不能认为尸体与活人的肉体能在尸体的范围内重合。
将活人解释为尸体,既违背常识,也是对活人的严重侮辱。
第三,为了给太平间看守定罪而将活人解释成尸体,或者将奸淫“尸体”解释为“强奸”的,均属违背基本常识的狡辩。奸淫尸体不是强奸尸体,根本不需要“强”,奸淫尸体只不过是将尸体当作性玩偶一样的工具以满足性欲,根本不需要对尸体进行强制,不存在“强”的余地。
行为人主观上想奸淫尸体,客观上奸淫到的是昏迷不醒的病人,其主观上没有“强”奸妇女的犯罪故意。
第四,本案中的行为难以评价为“侮辱”。因为侮辱是指使他人的社会名誉评价降低的行为,通常必须是公然地实施的,只有采取社会上的人容易发觉的方式,才可能导致他人的名誉评价降低,才能称之为侮辱。
而本案中并不存在公然侮辱致使他人社会名誉评价降低的情形,行为人只有秘密地奸尸以满足性欲的目的,而没有任何破坏社会秩序或侮辱他人感情的意图,从常理来看,对奸尸这种事他是绝对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否则太丢人。
看守太平间的人奸淫尸体的现象估计不少,但很少有公安去抓他,也很少有家属在从太平间里把死人拉出来送火葬场之前,会先检查尸体有无被看守太平间的人奸污的,这种半夜发生在太平间里的故事,几乎百分之百不会被人发现,也因此不会对社会秩序产生任何影响,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所谓侮辱尸体罪,一般是指以世人容易发觉的方式公然地去侮辱尸体,比如奸尸、将尸体切割成块、在尸体上拉屎拉尿、用脚踩踏尸体、对尸体做下流动作等,只有公然地侮辱尸体,才能使死者家属的感情受到伤害,才能被社会上其他人认为有伤社会风化,才能被认为有社会危害性。
总之,侮辱,是指使他人的名誉评价降低的行为,如果不是公然侮辱,而是以社会上的人难以察觉的极其秘密的方式实施某种行为,难以谈得上是对他人的侮辱。
第五,即使能够将半夜里在太平间奸淫女尸的行为认定为侮辱尸体行为,对其未遂也不应定罪量刑,因为侮辱尸体罪是比较轻的罪,现实生活中被发现的概率极低,刑法没有必要处罚侮辱尸体罪的未遂。
第六,从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这一准通说来讲,如果某种行为没有侵犯法益,则不应构成犯罪。而在本案中,行为人奸淫昏迷妇女的行为,客观上导致该妇女苏醒,避免了该妇女被送到火葬场焚烧致死的可能性,从而保护了更重大的法益,保护了该妇女的生命权,从法益大小权衡来看,不能认为他侵犯了法益,处罚他于情于理都不合。
第七,如果真的有这种案例发生,则也不宜定罪。因为,就像南京**案所一再证明的,定罪必须考虑社会效果。如果看守太平间的人因想奸尸但奸到活人而被定罪,则会导致更多的有可能苏醒的病人丧失生命,即,看守人员在奸尸之前,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苏醒现象,一定会先将尸体脖子再掐一遍,直到他认为死尸永远不可能苏醒过来为止,然后再关紧大门继续满足他的欲望。
反之,如果不定罪,反而表彰他的救命行为,则他今后在工作中会很仔细地观察他的看管对象,检查看管对象有无可能复活,从而救活那些被庸医误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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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聊如果没有公开进行,只限于两人之间,也没有将相关的视音频进行传播,一般不会违法。但是建议最好不要这样做,还是有风险的
网贷逾期不偿还的,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与罚息,还会被网贷机构催收,经过多次催收仍未还款的,网贷机构可以选择诉讼解决,法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会予以立案,法院依法判决后,网贷机构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接下来就会进入正式诉讼流程,由法院判决了
你好,还要根据拆迁的政策等来确定的
致人轻伤二级的,在与被害人和解后,一般仍要判刑。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法院还会追究责任,只是可以从轻处罚。但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就不会被判刑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可以向劳动局投诉处理
法律分析: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单方或双方对责任划分有异议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即可。一般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责任认定书复议成功率微乎其微,基本上是改变不了的。若对责任认定书的判定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
你好,看具体情况而定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在造成了受害人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会有交通补助费。因为人身损害的赔偿费用还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
自己车被追尾了可以要求对方误工费。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了误工损失的,应当赔偿误工费,误工费由事故责任人以及承包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
债权转让后,在满足起诉要件的条件下,受让人是可以起诉的。因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合同约定的原债权人因为债权转让行为丧失了债权人的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在向法院起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由法院依程序规定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估价,然后再由法院根据估价结果、事故责任认定等证据进行判决。如果是对方全责的,则首先应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部分再由对方或对方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交通事故人道主义赔偿标准如下: 1、肇事者对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索赔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及其伙食费、误工费用等等,若导致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或者严重残疾的情况,受害方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康复护理治疗费用等; 2、肇事者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死亡,侵害方除了要赔偿抢救的相关费用外,还要赔偿相应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对其受害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 交通事故
你可以报警处理,由警方调查
一、在学校打架报警会留案底吗 1、在学校打架报警是否会留案底,视情况而定: (1)如果当事人因为打架受到过治安处罚、或者因打架受到刑事处罚就会留有案底; (2)如果没受刑事处罚,就不会留有案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
夫妻关系比较特殊,一般来说拿对方手机乱发信息、偷看对方的手机信息通话记录等,一般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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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对方的身份信息可以起诉。 身份证号码并非是立案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于被告的送达、立案、执行都起到很大的作用。立案的前提是法院需明确被告,因此起诉时应需明确对方的姓名、性别、户籍地址、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二、法条速递《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