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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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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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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2019)》,截至2020年4月5日,在天津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受害者,其近亲属可主张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如下:

赔偿项目:

一、基本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其他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赔偿标准:

         2019年07月0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2019)》载明: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976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3265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065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863元, 2018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70452元。

    2019年12月3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载明,我市不再按照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区分不同情况,而是均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各项赔偿数额。

    综上,在肇事方全责的前提下,受害者家属可得到的赔偿为:

1、死亡赔偿金:

死者年龄60周岁以下:20×42976=859520

死者年龄60—75周岁:[ 20 - ( 死者年龄 - 60 ) ]×42976

死者年龄75以上:5×42976=214880

2、丧葬费:70452÷12×6=35226

3、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年龄小于18周岁:32655×(18-被扶养人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被扶养人年龄18—60周岁:32655×2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被扶养人年龄60—75周岁:32655×[20 - ( 被扶养人年龄-60 ) ]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被扶养人年龄75周岁以上:32655×5÷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主张5万元

5、医疗费:凭票据结算

6、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

   雇佣护工护理的:按照护理发票、护理合同核算;

   家庭成员护理的: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8、交通费、住宿费:凭票核算

9、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10、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为一天100元至20元。

1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律师提醒: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当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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