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实务中,普遍存在着强制合意的情形。强制合意有着复杂的产生根源,也带来了诸多的社会危害。
关键词:民事调解、强制合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由此可知,自愿、事实清楚是法院民事调解的最基本的原则。
然而在我国法院的审判实务中,存在很多不能切实贯彻自愿、事实清楚原则的情况,笔者也曾经切身经历过,在此拿出来和大家一起讨论共享。
一、法院民事调解强制合意问题的提出
笔者现在有一个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因该案恰恰是笔者写作本文的起因,故首先拿出来向大家作一个介绍。笔者代理的原告为佛山市某工艺制品厂,对方第一被告为曾A,第二被告为B。
原告诉称,曾A系福建人,为义乌市国际商贸城C商位的登记业主,曾B为曾A的亲戚,也系福建人,是曾A商位雇佣的员工。
自2002年开始至2008年,曾A多次向其购买工艺品,通常都是曾A、曾B通过电话下订单,货物则由制品厂通过托运站从佛山托运至义乌,托运单上的收货人为曾A,地址为义乌国际商贸城C商位。
在2008年10月份之后,由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46000元货款未付,双方买卖关系终止。2009年6月份,原告方业务员亲自到义乌国际商贸城C商位,找到当时在C商位里的曾B,由曾B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尚欠46000货款。
对账单的内容为:“曾A先生,截止……您尚欠我厂货款46000元。”曾A辩称,其与制品厂无任何买卖关系,与制品厂发生买卖关系的是曾B,曾A与曾B是不同的经营主体,曾B在其隔壁的一个商位经营。
曾B辩称,其与制品厂发生买卖关系是对的,其原意归还欠款,但其与曾A是不同的经营主体,该欠款与曾A无关。
本案焦点为制品厂是与曾A发生买卖关系,还是与曾B发生买卖关系。根据庭审情况,笔者认为即使法院在实质上不能认定制品厂是与曾A发生买卖关系,但在形式上完全可以认定曾B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最终的还款责任应当由曾A来承担,笔者也发表了“退一步讲该案可构成表见代理”的意见。
笔者认为该案中原告完全有胜诉的把握,故庭审结束时没有同意调解。但该案主审法官可谓是爱岗敬业,竟然绕开笔者直接与原告方联系,据说电话打了五、六次,力劝让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由曾B来承担还款责任,曾A与本案无关联。
主审法官说,原告打官司就是为了拿到拖欠的货款,只要原告拿到钱,打官司的目的就实现了,不必在乎钱是谁给的。后来制品厂跟我说,主审法官打了好几次电话给他们了,他们也“没办法”、“如果不同意就太不好意思了”、“我们也不敢得罪法官”,故已经同意了主审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
好一个“没办法”,我当时真的很气愤,本案最终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成了主审法官的“强制合意”。所谓强制合意,即调解协议的内容并非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反映,而是在主审法官软硬兼施下达成的一种表面合意。
二、法院民事调解强制合意的产生根源
法院民事调解存在强制合意,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一种随意和偶然,而是有着深厚的产生根源。
(一)为了完成调解率指标
在我国民事审判实务中,法院往往强调调解结案,故针对每层法院、每个法官都下达了一个隐性的调解率指标。法院的初衷无疑是好的,但是好的初衷一定要有一个好的结果。
然而现实却摆在面前,并不是任何事情的发展都和原先设计是同一个轨迹。主审法官在片面追求调解率的时候,往往会用尽各种手段,软硬兼施,致使调解率是高了,但是却催生了本文所说的强制合意。
(二)为了应付错案追究制
在我国法院内部,存在着很多针对法官的管理制度,其中之一就是错案追究制。错案追究制使法官时常警钟长鸣,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办案水平,防止错案、冤案的发生,有着积极的意义。
然而,毕竟人无完人,人人都有犯错误的时候,所谓的上帝也不例外。如何去防止错案、冤案的产生,如何规避错案追究制,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但不可否认,调解结案无疑是一个最方便实用的解决方案。调解结案,让错案追究制与自己无缘,正是当下很多法官信奉的哲理。
故,很多法官为了应付错案追究制,就想方设法的调解结案,为了能调解结案,强制合意也就成了很多法官们习以为常的手段之一。
(三)为了盲目追求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是审判实务中十分强调的一个问题,强调诉讼效率既能节约我国的诉讼资源,又能给当事人带来便捷,是一个利国利民的好事。
但任何事情都不能太绝对,过尤则不及,很多法官在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也迷失了自己。很多法官认为调解结案更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故在审判实务中,他们想尽办法去调解,去迅速的结案。而为了达成自己的预想,他们在做调解工作时,往往主观的去灌输自己的调解方案,完全不顾当事人的感受,犹如一个说客一样。
三、法院民事调解强制合意的社会危害性
强制合意是一种扭曲的合意,是当事人无奈之下的合意,是当事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自愿原则、事实清楚原则,必将会带来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强制合意会给当事人造成心理上的不平衡
对任何一个人来说,心理上的平衡是其健康成长、健康生活的前提。通俗来讲,对到法院打官司的人来说,他们所要追求的无非是两个东西,一个是理,一个是钱。理即事情的道理,谁对谁错,谁要承担责任;钱即最终要拿到的物质上的东西,也就是由侵权方或违约方支付的钱款。正如本案上文所述的案例,制品厂所要追求的东西,
一、理,即他们是与曾A发生买卖关系,而不是与曾B发生买卖关系;
二、钱,即本案拖欠的货款46000元。本案最终在主审法官的协调下达成调解协议:制品厂是与曾B发生买卖关系,由曾B支付制品厂货款32000元。钱是拿到了,但对制品厂来说,他们理没有拿到,故其心理上的不平衡不言而喻。
(二)强制合意有损法院的公信力
法院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审判权,有着无尚的权威,法院的文书应当有着绝对的公信力。公信力的前提是,法院的行为是合法、合情、合理的,是得到普通老百姓信任和拥护的。
法院要维持一种公信力,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忠于法律,忠于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在本文所述的强制合意下,法院却不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试想连侵权或违约主体都搞错了,“事实清楚”从何而来?一个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的调解书,如何来博得民众对法院的信任?如何来维系法院的公信力?
(三)强制合意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重要任务。构建和谐社会,首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原因就是人与人之间发生了矛盾,人与人之间不和谐了。因此,法院又好又快的解决好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到及时定纷止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然而,强制合意,在形式上定纷止争,然而在实质上却并没有全面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正如本文所述案例,强制合意下的调解书认为制品厂并没有与曾A发生买卖关系,这对制品厂一方来说,无异于是连违约方都找错了,拿到的是一个错误的结果。
显然,这种情况与我国当下构建和谐社会的初衷不符,不利于全面实现我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四、小结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有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明知有问题却不去着力解决。法院作为法律的维护者,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只有严格的尊重法律,切实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调解中的自愿原则,切实做到事实清楚原则,才能杜绝强制合意的不断蔓延。
参考资料:
1、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7月第3版;
2、薛江武:《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再思考》,
3、赵钰:《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4、赵钢:《法院确认超诉请范围的调解协议之法理基础》,
5、蔡虹:《法院调解的正当性评估》,
6、杨帆:《探析法院调解制度》,
7、谭宝昌:《论法院调解制度》,
8、宋明志:《论法院调解的强制性————以我国台湾地区民事强制调解程序为比较》,
9、彭箭:《浅谈法院调解中的“强制”性契机》,
10、曹启巧、孟海峰:《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构想》。
1.法院民事调解收费标准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经济类法院民事调解收费标准为: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
当事人申请本中心调解,应当按照本中心制定的标准,预交调解费用。调解费用包括:注册费、日常管理费和调解员报酬。一、注册费申请人申请调解时,向本中心缴纳案件注册费用500元(人民币,下同)。该费用不因任何情形退还。二、日常管理费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1000元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1% 1000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1%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0.5% 40
不影响。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的规定:“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借款人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前提下,只要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就可以获取贷款; 另外,该办法亦未对借款人父母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形做出禁止性贷款的规定,也就是说借款人不会因为父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而影响其个人的
1、法院调解费用为案件受理费的一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①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②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③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一、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
民事调解是法院审理程序其中的一个步骤之。当然是在法院进行。如果没有起诉到法院,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请第三方或者基层政府组织进行调解。不起诉,自然无需缴纳诉讼费用。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有庭外调解的意思,可以和主审法官商议,在不开庭的前提下,做庭外和解,双方在主审法官的见证下,达成和解协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明确规定,以庭外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以上就是关于法院
法院进行婚姻调解工作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一) 起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前的调解。具体而言,就是当你下定决定走进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并不立案,而是给你开一个收取材料的单子给你,在45天内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他会先和被告联系,确认被告的身份和地址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下进行调解。 (二)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
根据相关规定,就民事法院调解多长时间进行为你做出以下解释:民事纠纷的法院调解书一般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后十天内作出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2、对于民事纠纷案件,法院经调解结案的,法院会出具民事调解书,不出具民事判决书。《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
收到法院民事调解通知书应该是被别人起诉了,应该跟法院联系,了解案件情况,积极参与调解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与律师详谈
法院民事调解不给钱怎么办如果法院调解后,对方仍不赔偿。则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九条规定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不给钱该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
1、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起诉费也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如何承担。2、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法院的诉讼费用原则上应该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如果是双方进行调解的,则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诉讼费用由一方承担或双方分担。
民事调解失败的,法院的处理方式是及时进行判决。如果是庭前调解不成功的,人民法院还需要开庭审理,由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质证,并根据审理情况及时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会调解民事纠纷。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一般都应该先行调解,除非当事人拒绝调解。并且很多法院会在对原告提交的起诉资料登记后,根据简繁分流原则,会引导原告进入先行调解程序,调解不成的,再依法作出判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
你好,调解一般是退一半的
你好,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申请人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或者证据,法院审查确定后,会裁定不予执行。
你好,最好签订还款协议后再还款。ljm
民事调解为立案三到六个月。属于双方自愿,只要一方不同意,调解马上结束。法院调解的期限,即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时所要遵守的时间和期间限制。由于《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调解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法院调解也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方式之一,结合调解制度的立法本意,法院民事案件调解期限至多也不能超出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相关规定。
你好怎么约定的?你们之间签合同了吗?把材料发律师审查具体咨询详细沟通下?建议委托律师帮你,详细咨询本律师。及时与本律师沟通!可电联我帮你分析下如何解决 ,可选择下方专问咨询
你好,法院出具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民事调解强制执行可以申诉吗申诉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裁判,民事调解强制执行不可以申诉,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