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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有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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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有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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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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